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12日
(2020)浙0108民初1789号
尹洁:本院对原告孔繁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孔繁煜借款本金9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尹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孔繁煜支付公告费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尹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30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新澳啤酒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新澳啤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澳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新澳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3日前,向新澳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王叶苗、谢海秋18106765800/8899686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澳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澳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新澳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897号
周建余: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余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899号
管建升: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建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0号
潘利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利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1号
蒋劲峰: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劲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2号
黄雪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3号
潘秀远: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秀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4号
马士云: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士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5号
贾爱道: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爱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6号
陈佩夫: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佩夫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7号
郑友谊: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友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08号
张启象: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启象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401号
潘毓琪: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毓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