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13日
(2020)浙0383民初2828号 郭元兵:原告何友庄与被告郭元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83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郭元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何友庄货款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郭元兵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27破10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根据浙江汇发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9月29日,经法定程序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怡达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9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五层,邮编:325000,联系人:周伟、王叶苗(联系电话:18106765800、88996867)]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1月13日09时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1157号 陈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被告陈凤保证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11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1186号 连兴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诉被告连兴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费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1387号 吴旭升: 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乐清市浙南机电有限公司、浙江永正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泰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杨大东、王忠昆、王乐萍、王安平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191号 钱千娜: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万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千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121号 方阿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方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1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651号 陶朝荣:本院受理原告金德法诉被告陶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1107号 沈利中:本院受理原告吴雪成诉被告沈利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3964号
王添喜、闫会、池镜清: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964号原告湖州金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添喜、闫会、池镜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899号
潘利荣、薛小娥: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899号原告陈天翔与被告潘利荣、薛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22民初4494号 长兴旭丰纺织有限公司、长兴云利非织造布有限公司、长兴飞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湖北炬兴建筑装饰成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中自精合精密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单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副本,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宣判此案,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770号 蒋新颜:本院受理原告陈亦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陈亦文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0年1月15日9时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831号之一 唐宝山:本院审理原告何水凤与被告唐宝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何水凤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何水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424号 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叶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叶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撤销原告王健与被告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2.被告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健合同价款115690元;3.被告叶斌对被告杭州由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29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425号 杭州概帮科技有限公司、叶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杭州概帮科技有限公司、叶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撤销原告王健与被告杭州概帮科技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2.被告杭州概帮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健合同价款10500元;3.被告叶斌对被告杭州概帮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29日9点3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426号 杭州夯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斌: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杭州夯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叶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撤销原告王健与被告杭州夯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2.被告杭州夯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健合同价款327855元;3.被告叶斌对被告杭州夯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2月29日10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683号 钱备跃:本院受理林国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1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东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金华市江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3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金华市江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市江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9日前,向金华市江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15室;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蒋爱娜,电话:1896791817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江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江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085号
黄雨: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建、舒海燕、黄雨、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黄建立即归还贷款利息406673.66元,其中拖欠利息金额217675.12元,逾期本金产生的利息112345.40元,拖欠利息的罚息76653.14元(利息已算至2020年7月27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2、被告舒海燕、黄雨、浙江铁成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组织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你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