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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减刑1个月的背后 是检察官的“较真”

  本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张露剑 

  本报讯 “你们的释法说理,我都认可;你们认真细致的专业精神,我很敬佩!”近日,一起污染环境案的上诉人夏某在二审宣判结束即将离庭时,回身向承办检察官竖起了大拇指。

  时间回到今年6月9日,一沓厚厚的污染环境案上诉状到了温州市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徐海霞和检察官助理潘舒舒的手上。据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夏某在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未建成废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擅自在温州市鹿城区某模具加工店内使用硝酸等材料对模具进行蚀刻和清洗,致使该加工店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总铬含量超出国家标准3倍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检察官仔细阅读上诉状、辩护意见以及一审庭审笔录,发现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另一个就是即便上述证据可以采信,上诉人是否属于如实供述,是否应该认定为自首。

  两个问题看似简单,但细究起来并不容易。

  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检察官反复审阅案件材料,多次查看现场监控和一审庭审录像,确认现场取证人员确实存在不慎踩到取样瓶盖等情况。随后,检察官走访环保部门的现场执法人员、取样人员、检验人员以及相关专家,共同分析论证,一致确认上述行为不影响水样中以离子状态存在的重金属总铬的含量认定。证据证明,夏某排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污染环境罪。

  “那该如何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亲历性证据审查或许是更直接也是更妥帖的方式。”检察官当机立断,立即冒雨来到案发地,还原现场情况,同时进行了拍照存证并制作了现场方位模拟图。

  “难题”解开一道,还有一道。

  一审法院认为夏某某“装有正压过滤器”的辩解属于否认主要犯罪事实而不认定其自首,但夏某某始终坚称自己说的是实情。

  那么,夏某辩称“装有正压过滤器”是否属实,是否构成自首?检察官又开始新一轮的“较真”。查阅案卷、调取证据、走访专家、专题研讨……经过一周时间的细致审查,检察机关得出结论:夏某的供述属实,依法可以认定自首。

  近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了夏某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依法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关于上诉人夏某构成自首的意见,并以此对夏某的量刑进行调整,将原有期徒刑10个月变更为有期徒刑9个月。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8 二审减刑1个月的背后 是检察官的“较真” 2020-10-13 2 2020年10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