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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波市奉化莳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L0FM1W:

  本局于2020年6月23日就你公司未批先建、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一案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0年7月17日公告并于2020年9月15日送达,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本局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奉环罚[2020]15号), 详见(http://www.fh.gov.cn/col/col133903/index.html)。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奉化市支行(地址:奉化市锦屏街道公园路19号;帐号:奉化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3901320009000017812,单位编码:23017,项目代码:60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锦屏南路306号  联系电话:88522827  邮政编码:315500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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