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3版:说法

3名游客状告旅行社 为何老板被判有罪?

  通讯员 林森 叶慧萍 本报记者 高敏 

  “预定了‘四川双飞8日游’,临出发前被通知解除旅游服务合同,我们要求旅行社退回旅游费用。”戴某等3名原告到台州市黄岩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方面退钱并支付违约金。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法官发现,这起旅游纠纷根本子虚乌有,呈堂的合同、收款收据也都是伪造的,而主使这件事的正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日前,3人分别被罚款2万元,李某则因虚假诉讼获刑。

  2018年1月,戴某等3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40800元、58800元,双方在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民事调解书。同月,戴某3人向法院申请了执行。执行过程中,戴某3人又主动撤回执行。

  执行法官认为案件存在蹊跷,诉讼时间和执行标的均与李某旅行社被冻结的质量保证金存在巧合,同时发现戴某3人与李某关系不错。经法院审查后,戴某3人承认了虚假诉讼的事实。

  原来,2017年12月,台州某旅行社因债务纠纷被告上法院,案件进入执行后,旅行社在旅游局的质量保证金10万元被冻结。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某为了使冻结的资金不被法院执行,找到戴某等3人,要求她们以旅游合同违约的名义起诉旅行社。在李某的策划下,4人共同虚构了旅游合同以及收款收据。

  黄岩法院对戴某3人分别作出2万元的罚款决定。李某则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近日,黄岩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在李某的策划下,戴某等人妄图以《旅游合同》受害者的身份取得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其目的是为避免已冻结的款项被执行。李某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不仅妨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也侵害了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故构成虚假诉讼罪。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3 3名游客状告旅行社 为何老板被判有罪? 2020-10-15 2 2020年10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