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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新岸

他用法律“钥匙”打开罪犯“心门”

  通讯员 苏造造 

  在省金华监狱,有这样一名民警,凭借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过硬的业务素质,为罪犯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被罪犯称为“法律通”。他,就是五监区民警黄鹏程。

  黄鹏程是法律专业毕业,2019年通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他既有丰富的心理咨询知识和管教经验,又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是我们分监区的‘特长生’。”同事这样评价他。而黄鹏程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承担起罪犯的普法工作。周一的政治学习日上,他都要为罪犯上一堂普法课,从民法典的规定,到具体法条的理解,再到典型案例的介绍,干货满满。

  在个别谈话中,黄鹏程发现,一些罪犯对法律不了解、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认识不清,甚至有罪犯并不认罪,对改造有抵触情绪。“如果不及时纠正这些错误认知,不仅不利于监狱的管理,更不利于罪犯的改造。”黄鹏程意识到,及时对罪犯开展法律教育,刻不容缓。可如何将枯燥的法律条文讲解清楚成了摆在他面前的一道难题,“罪犯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缺少基本的法律知识。要为他们提供有效的帮助,就必须摸清‘症结’,‘对症下药’。”一番思索后,黄鹏程设计了一张法律咨询申请表,向罪犯征集法律需求。随后,他一一结合法院判决书,充分了解罪犯的基本信息、申请诉求,查找法律法规和相似案例,并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为法律咨询打下基础。

  罪犯彭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8年9个月。入狱后,彭某对罪名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帮朋友的忙,用车子接送了一下,并没有实质性地参与犯罪。他一方面抗拒改造,一方面不断进行申诉,被多次驳回。黄鹏程详细了解案情后,从刑法共犯的理论解答彭某的法律疑惑。最终,彭某认识到,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都是自己不懂法才酿成大错。现在我明白为什么这么判了,以后一定会安心改造,重新做人。”

  “真没想到,在黄警官的帮助下,我收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群众回复函和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回复函!”不久前,罪犯陈某在个别谈话时,对黄鹏程表示感谢。原来,陈某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但法院没有认定。不知道该如何申诉的他,主动向黄鹏程咨询。黄鹏程及时给予帮助,告诉他申请再审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无论结果怎样,我都要认真改造,才不辜负黄警官的期望。”收到回复的陈某感激地说。

  今年疫情防控期间,监狱实行封闭管理。利用这段时间,黄鹏程一边学习民法典,一边在监区开展法律咨询服务,58人次从中获益。他的手上经常拿着一本笔记本,专门用来记录咨询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同时,他还归纳总结罪犯咨询的问题,分类整理成“民商案件类”“刑事案件类”“申诉类”“减刑假释类”四本典型案例本,供罪犯学习。

  “做好罪犯的法律咨询也是一种教育改造方式。”在黄鹏程看来,民警必须练好法律基本功,才能用法律的“钥匙”打开罪犯的“心门”,引导他们走上踏实改造之路。


浙江法制报 新岸 00010 他用法律“钥匙”打开罪犯“心门” 2020-10-15 2 2020年10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