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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19日

  (2020)浙0102民初1358号  河南中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比有特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135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1807号  高继云、陈亮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茗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继云、陈亮亮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1807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2053号  王国干:本院受理原告韩长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205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3761号  单富光、曹三光: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3761号原告王永红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单富光、曹三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629号   杨晓波:本院受理原告楼天敏与被告浙江翔宇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733号  张荣:本院对原告浙江昆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被告张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73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1952号  浙江垚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告杭州市滨江区鼎亮图文设计工作室与被告浙江垚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95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615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芳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436号  王静岩:本院审理原告叶金宇与被告王静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243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616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伟刚、周玲珊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755号   杭州民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祥慧物流有限公司诉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及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112民初3247号   盛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汪丽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盛基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成年止; 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被告盛海军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8日10时在本院203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2929号 

  章潇东:本院受理原告黄丽萍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将牌号为沪C2HJ92丰田雷凌汽车过户至被告名下,并立即清除车辆的违法违章记录;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因被告章潇东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7日9时在本院203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2213号  秦通:本院受理原告叶拥军诉你、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过峰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5869.4元,利息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秦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1月20日14时在本院寿昌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建德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破36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邵娟娣的申请,于2020年10月9日裁定受理了余姚市金丘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余姚市金丘电器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点:宁波安全三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日湖中心1号楼14楼1401室,联系人:娄韬军,电话:1378000953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己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余姚市金丘电器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2月4日下午14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号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余姚市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7548-7550、7553、7556、7563、7567、7569号  柯于付、王旭东:本院受理原告分别为孙宜修、徐志强、申君、何梅、黄明航、谭甲武、郭小华、蔡世成8人诉你们与王煜辉、李永敏关于劳动争议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李永敏不服本院(2019)浙0302民初7548-7550、7553、7556、7563、7567、756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7530号  福建建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浙闽农贸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都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温州市中山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7民初753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697号  夏志华:原告黄琴与被告夏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夏志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琴借款14700元,并自2020年7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3452号  诸森森(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701297818):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博超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森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288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288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5196号

  董帅(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9206112412): 本院受理原告穆忠静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嘉兴思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3民初4481号  胡桂英(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711107112X): 本院受理原告宣长仙与被告胡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91民初571号   邱银成: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571号原告湖州静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邱银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9号  陈小庆:本院受理原告管校根与被告陈小庆、陈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小庆返还原告管校根借款本金4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管校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管校根负担3265元,被告陈小庆负担653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523民初2322号  吴雷:本院审理原告徐杨与被告吴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上诉须知与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雷归还原告徐杨借款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吴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4042号  李勤祥:本院受理原告叶根河与被告李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255元。二、判令被告赔偿拖延支付货款的逾期利息,从2020年7月1日计息到还清款时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月7日上午10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25号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根据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鼎盛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6日指定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为鼎盛公司的管理人。  鼎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鼎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0日前向鼎盛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89号原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邮政编码:32200联系人:张凯源;联系电话:1539435194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鼎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鼎盛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仙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鼎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破21号之六  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4日裁定受理浦江县博谦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指定浦江浦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浦江县博谦饰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县博谦饰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1号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郑淑琴;联系电话:137068909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县博谦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县博谦饰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浦江县博谦饰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127号  吴磊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27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206号  叶守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0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斯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310号  任军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10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852号  姚碧争:本院受理原告潘愉璨诉被告姚碧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姚碧争归还原告潘愉璨借款本金1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5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 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487号  朱宣标:本院受理原告潘正贵与被告朱宣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宣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正贵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3年2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160元,由被告朱宣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2207号  台州成丰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峰江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台州成丰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法定代表人外出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台州成丰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峰江街道办事处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450元,由被告台州成丰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10-19 2 2020年10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