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王晓晓: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江综执罚字[2020]第04110420082800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你在杭州市江干区水岸帝景公寓2单元2903室房屋跃二层北侧搭建了一处阳光房,和在该房屋北侧29-30层挑高阳台进行了分割层和封包外立面,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你作出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