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0324民初4610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林雷鸣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汪京洲,永嘉县人民法院岩头人民法庭,审判员
联系电话:057757768202
联系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岩头镇宗前街岩头人民法庭
特此公告。
附:1.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19日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温永检民公[2019]3303240001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林雷鸣,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02201770,汉族,务工,住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后西路23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林雷鸣修复永嘉县白水漈山场被侵害的林地生态环境,不能修复的,赔偿被毁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192230元,其中生态修复方案制定费用25000元。
2.判令被告林雷鸣在本地区市级或以上级别媒体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本院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林雷鸣非法占用林地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后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请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温检民(行)请示审受[2019]33000000127号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由本院向你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履行公告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份,林雷鸣承包了永嘉县乌牛街道上叶村白水漈山场的林区道路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林雷鸣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超出林业部门审批的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2017年7月28日,永嘉县林业局发现林雷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后林雷鸣仍继续超范围建造道路,非法占用林地。2019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对林雷鸣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永嘉县林业勘察设计队现场鉴定,林雷鸣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5636平方米,合23.5亩,林木蓄积49.4立方米,以上地类均为乔木林地,林种均为防护林。林雷鸣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白水漈山场的林区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经测算,修复受损林地植被需人民币192230元,其中生态修复方案制定费用2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林雷鸣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破坏了白水漈山场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院发现被告林雷鸣的违法行为后于2019年10月29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2020年5月19日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林雷鸣,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02201770,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后西路23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被告林雷鸣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经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林雷鸣同意于2020年11月30日前赔偿生态修复费用167230元;
二、被告林雷鸣同意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方案制定费25000元;
三、被告林雷鸣在调解生效后七日内在温州市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道歉(内容需经永嘉县人民法院审核)。
案件受理费4515元,减半收取计2257.50元,由被告林雷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