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撞电动自行车 法院确定双方担责比例
通讯员 鹿萱
本报讯 14岁少年骑着共享单车逆行,撞倒了骑电动自行车的张女士,造成的损失谁担责?近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今年5月10日晚上7时,14岁的小陈(化名)骑着共享单车,沿温州市府路由东向西骑行,经过世纪广场前地段逆向骑行时,共享单车前部与对向张女士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小陈和张女士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
这起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小陈违规逆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女士未行驶在非机动车道、未靠右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女士受伤比较严重,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足软组织挫裂伤”。“我是开店的,现在受伤了,店不能开了,而且头盔也摔坏了!”张女士与小陈一方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
于是,张女士起诉小陈及小陈的母亲,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财产损失6940.22元。
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再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小陈承担事故70%的责任。
法院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张女士的经济损失为3356.22元,由小陈承担2349.34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小陈是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失,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遂判决小陈、小陈的母亲共同赔偿张女士2349.34元,驳回了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