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0日

  (2020)浙0106民初3742号  住呗房地产(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盖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249、3253号  陈捷婷、江之江:本院受理谭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浙0106民初3249、32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710号

  林艺伟:本院对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方关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71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916号

  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本院审理原告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916号]。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336号

  阮燕:本院对原告章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章素英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阮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章素英支付公告费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阮燕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5号

  2019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该公司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显然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裁定宣告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2破31号

  本院根据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慈溪梵风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梵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慈溪梵风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17日前,向慈溪梵风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315号北岸财富中心10幢7楼;邮政编码:315020;联系电话:18158240594)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慈溪梵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慈溪梵风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1月25日10时在慈溪市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破35号

  根据债权人亳州市金谯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向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100,联系电话:0574-87742657,张律师)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慈溪市人民法院B楼三楼。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破23号

  本院根据宁波胜泰印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宁波胜泰印染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年9月28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奉化市锦屏街道东门路129号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4-88972568,13008951213,联系人:范春儿)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慈溪市佳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1月2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B楼三楼)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10号

  杭州桐中机械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3346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杭州桐中机械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3346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尚实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向上煤炭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月17日、最后持票人为杭州桐中机械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8)浙0681破31号

  2018年11月19日,本院根据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诸暨市豪雁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经审计,截止到2020年5月23日,诸暨市豪雁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确定资产总额为12906467.06元,负债总额为23778063.89元,净资产总额为-10871596.83元。本院认为,诸暨市豪雁羽绒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在审理诸暨市豪雁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期间,相关权利人也未提出和解、重整的申请。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宣告债务人诸暨市豪雁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裁定宣告诸暨市豪雁羽绒服饰有限公司破产。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42号

  本院根据徐存娒的申请于2020年10月9日裁定受理温州巨海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海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10日指定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巨海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日前,向巨海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南方大厦15A楼A座,联系电话:阮臣娒13506560256,吴双节1508893396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巨海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巨海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下午14:30时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巨海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470号  余书明、李永莲、余书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书明、李永莲、余书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书明、李永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601.98元及利息(其中9144.47元从2018年4月24日起开始计算,22457.51元从2018年8月21日起开始计算,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余书明、李永莲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余书明名下的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浙CM37N6,车架号为LGJE5FE2XFM36966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余书标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2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402元,由被告余书明、李永莲、余书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474号  蔡海丰、任周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海丰、任周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海丰偿还原告代偿款52197.83元及利息(其中8672.38元从2018年10月24日起开始计算,7128.51元从2019年2月25日起开始计算,9114.95元从2019年7月24日起开始计算,9114.95元从2019年12月24日起开始计算,3100元从2020年5月22日起开始计算,15067.04元从2020年5月25日起开始计算,均按年利率15.4%计算到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若被告蔡海丰未能偿付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蔡海丰名下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浙C91BH5,车架号为LVZA53P95HC275549)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任周芬对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未能就上述抵押物实现债权的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12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1962元,由被告蔡海丰、任周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63号  徐桂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健、陈清华与被告李文敏及第三人徐桂、徐桂贤、徐桂伟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831号  张晓青: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永照、杨朝文(若以上两人无法参加陪审,则有下列人员依次递补:夏珊珊、苏友杰)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557号   余欢欢:本院受理原告韩天生诉被告余欢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破1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胡晨雨的申请于2020年9月30日裁定受理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14日指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为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钱江大厦十五楼;邮政编码:314400;联系电话:13806707665;联系人:王健民)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王燕原创服饰设计(海宁)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后,你就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098号  章国灿:原告严海鹰与被告章国灿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973号 

  广瑞:本院受理仰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2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金华市金东区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6日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9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6日前,向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68号创新国际大厦6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邵华斌,电话:13735672342;吴淑艳,电话1586809105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景良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21号  本院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申请人中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12日指定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307号公元大厦16楼,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17;联系人:杜睿健,联系电话:1565796082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三泰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8日(星期五)9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3338号

  李振伟、朱燕丽: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三鑫树脂厂为与被告李振伟、朱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3516号

  李孝溁:本院受理原告何文进为与被告李孝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4465号

  王积巨:本院受理原告沈卓波为与被告王积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4504号

  郑鸿: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成润纸张商行为与被告郑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4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5870号

  季火坤: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恒通八方纸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季火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5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448号

  张先太:本院受理原告楼奇锋为与被告张先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3号

  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裁定受理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9日止向东阳市伊甸园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1586925919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2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杭州千秋杭艺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月7日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2020年10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吴正见、沈耀华的申请裁定浙江正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整。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246号

  杭州金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双鹏水泵制造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4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杭州金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永康市双鹏水泵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3705.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以23705.5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由被告杭州金雕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2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24号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根据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凤栖梧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栖梧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6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凤栖梧公司的管理人。

  凤栖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0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凤栖梧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19日前向凤栖梧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凤栖梧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凤栖梧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仙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凤栖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10-20 2 2020年10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