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18)金桥破管字第082号
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债权人: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18)浙0326民破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6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管理人根据《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顺序和比例实施,税款债权的分配比例为100%,普通债权的分配比例为20%,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2,507,620.32元,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户数19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8,689,708.77元。
本次未分配完的金额229,911.49元及本次分配预留金额387,150.80元中最终确定不需要支付的部分,按《破产法》的规定以及本次分配方案的原则待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资产处置后一并进行下一次分配。
特此公告平阳县金桥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