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宣判
25万赔偿款将转交给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
涉案“三无”口罩 |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杭互法
本报讯 10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在线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疫情期间销售伪劣儿童口罩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吕某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合计251895元,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的首起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2月初,从事母婴用品销售的吕某发现儿童防护口罩市场需求巨大,认为是“商机来了”。通过多方联系,他认识了谢某(另案处理),并从谢某处购得到一批“三无”伪劣儿童口罩。吕某明知这批儿童口罩不具有防护功能,但依旧通过发布朋友圈等途径对外宣称这是具有防护功效的口罩,并销售给众多母婴店经营者。
据统计,吕某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伪劣儿童口罩,流入市场后被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学习场景中使用的达3万余个,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经鉴定,吕某销售的儿童口罩,实测过滤效率不符合一般防护口罩的国家标准,更不具有病毒防护功能。
经审查,杭州萧山区检察院认为,吕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还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威胁众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侵害公共利益,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萧山区检察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吕某发布警示公告、支付购买商品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赔礼道歉。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吕某在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伪劣儿童口罩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卫生安全,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益,依法应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发布警示公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共利益损失25万余元。
被告吕某表示不会上诉,服从法院判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庭审结束后,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与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共同签署了公益诉讼赔偿款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将25万余元赔偿款转交浙江省妇女儿童基金会,专门用于未成年人新冠肺炎疫情防治的公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