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跟团出游猝死 旅行社要不要担责?
见习记者 陈倩 通讯员 袁乐 徐国苓
年过七旬的老人开开心心去旅行,结果在用完晚饭返回酒店休息途中倒地身亡,悲伤的老人家属状告旅行社索赔。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10月,吴兴78岁的王叔与其他10名老年人,一同在湖州某旅行社报团参加山西八日游。当第三天游览行程结束,王叔用完晚饭返回酒店房间休息途中,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叔子女接到噩耗后,才知道父亲独自参团外出旅游,更没料到这一去竟“天人永隔”。2019年10月,他们将旅行社诉至吴兴区法院,认为老年人出游风险相对较大,出行前旅行社应通知老年旅游者的成年家属签字。同时,这次出行旅行社没有给老年出游团配备随团医生,致使王叔未得到及时救助而亡,应负主要责任。
旅行社一方则认为,签合同时已经对王叔一行人进行安全告知,当时同行者张叔代表所有老年人在身体状况一栏填写了“健康”两字;制定的旅游线路已经过上万人次出游验证,旅游节奏和强度适合老年人。另外,王叔是在当天行程结束之后,晚上回酒店的路上倒地身亡的,和旅行社的行程没有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王叔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在接受王叔报名时,明知他已满75周岁,却未谨慎了解其身体状况,也未要求75岁以上老年旅游者由成年直系家属签字、陪同。从行程安排来看,一日三个景点,时间较为紧凑,节奏较快。并且,王叔于当天18点47分倒地,导游于19点20分才向事发地派出所报警,并未及时对王叔进行救助。旅行社也未按照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安排随团医生以及携带针对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急救药物,安排具备紧急物理救护等业务技能的导游。作为专业的旅游经营者,旅行社不论是由于疏忽大意,还是因成本核算考虑,客观上均未采取合理必要措施,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王叔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安全、健康、生命尽到最高注意义务。作为超过75周岁的老年旅行者,不顾后果参团旅行,且未告知成年家属,自身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旅行社对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10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老人在旅游前一定要做好健康检查,对自身身体状况有一个全面认识。要根据身体状况选择出游,了解旅游详细路线,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活动。参团旅行前,最好告知成年亲属,由其帮助评估出游风险,共同关注旅游安全。如果是长途旅行,最好在途中经常和子女沟通,或与成年亲属结伴出游,方便照顾。
旅行社在安排老年出游团前,应充分履行旅行风险警示、告知义务,根据潜在风险、老年旅游者的身体健康要求等出示《安全告知书》。安排旅行线路时,应根据老年旅游者的特点,合理制定路线及配备随行的医护、救助等辅助人员,履行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