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2日
(2020)浙0108民初2185号
陈玉珂:本院对原告陈东彪诉被告陈玉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陈东彪租金9667元及物业费429元;二、被告陈玉珂已支付保证金5800元,原告陈东彪不予退还;三、被告陈玉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陈东彪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陈东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元,由被告陈玉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228号
杭州亦城亦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智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铭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亦城亦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林智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272号
陈登怀:本院审理吴海波与陈登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227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735号
宁波沣平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盛越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沣平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989号
朱新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朋诉被告杭州志珂贸易有限公司、许美泉、朱新伟、王丽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9时0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036号
孙学芳:本院受理原告金峰诉被告孙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5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2860号
崔宜民(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溪村):本院受理廖咏梅诉你和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并以月利率2%为标准支付从2019年5月1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暂计25200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止)。 2、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3月6日前尚欠的借款利息10000元,以上合计:125200元。 3、判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3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51号
本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袍江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2日作出(2020)浙0602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简易程序受理绍兴铎盛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绍兴铎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铎盛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31日(含31日)前,向绍兴铎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商务大厦25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祝俊京;联系电话:1390575305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铎盛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绍兴铎盛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铎盛纺织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6日下午14:30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2破55号
本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城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浙0602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简易程序受理绍兴市俊尔杰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绍兴市俊尔杰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市俊尔杰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10日(含10日)前,向绍兴市俊尔杰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商务大厦25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祝俊京;联系电话:1390575305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市俊尔杰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绍兴市俊尔杰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市俊尔杰纺织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30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九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83破6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根据浙江晋一特种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嵊州市鼎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嵊州市鼎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嵊州市鼎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6日前(含26日),向嵊州市鼎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商务大厦25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祝俊京、徐生军;联系电话:13905753056、1300460789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嵊州市鼎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嵊州市鼎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嵊州市鼎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该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路100号。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731号
林晓中:本院受理原告乔思念与被告林晓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晓中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乔思念借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林晓中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垫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524号
黄雷霆、黄晓光: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器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617号
邵迎春:本院受理原告方志文与被告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1675号
杨应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前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502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2141号
杭州逗逗龙服饰有限公司、王训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口渴小鱼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502民初2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2206号
张会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少辉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502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2314号
施荣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建强诉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0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菰城法庭(湖州市吴兴区二环北路788号)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3050号
张金水: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建荣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浙050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4077号
柴国平: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077号原告湖州织里宝润布行与被告柴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邮寄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0年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007号
周震豪: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007号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震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698号
黄林祥: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698号原告梅洪与被告黄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750000元,偿付利息人民币8805300元。(暂时计算至2020年8月18日止,之后利息按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01月21日09时0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40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迪亚诺针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迪亚诺针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迪亚诺针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25日前向浙江迪亚诺针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25楼(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张洁,电话:15057998787。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迪亚诺针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迪亚诺针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41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省义乌市昌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省义乌市昌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省义乌市昌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24日前向浙江省义乌市昌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39号义乌总部经济园A6幢24层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洁,电话:15057998787。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省义乌市昌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省义乌市昌彤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39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裁定受理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24日前向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39号义乌总部经济园A6幢24层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张洁,电话:15057998787。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966号之一
宁波智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智菱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你解除购销合同书及退还原告机器设备采购款464800元、赔偿2544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月15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1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裁定受理浙江乌托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乌托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乌托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903室,联系电话:包律师18867902697)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9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083号
吴阳平:本院受理原告冯镇与被告吴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984号
谢咸度: 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英与谢咸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714号
费秋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君诉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806号
张鲁燕:本院受理原告陈晓杰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840号
查道模: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凯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842号
查道模: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凯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297号
张文革:本院受理原告于祖元诉被告张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文革归还原告于祖元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20年6月15日起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26元,由被告张文革承担。自公告 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602号
顾建国、楼秀兰:本院受理原告于凤花诉被告顾建国、楼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顾建国、楼秀兰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贰佰贰拾玖万零壹佰肆拾陆元捌角柒分(2290146.87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8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代款利率计算。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1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黄小英、人民陪审员张琳琅、周彩燕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604号
顾建国、楼秀兰:本院受理吴海东诉顾建国、楼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顾建国、楼秀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吴海东请求法院判令顾建国、楼秀兰支付吴海东代偿款人民币叁佰零肆万贰仟柒佰玖拾伍元叁角肆分〔3042795.3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1年1月26日下午15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应敏、人民陪审员周彩燕、人民陪审员张琳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2606号
蔡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宏斌与被告蔡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蔡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南海法庭(龙游县开发区葆唐路20号)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8月24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民初3089号,黑体字部分被送达人“史大兴”应为“史大兴、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