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含各分支行)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担保人以及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况的相关承债主体或清算主体。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清算业务人等其他相关当事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特此公告。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2日
联合公告清单基准日:2020年7月31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借款人名称借款合同编号贷款余额累计欠息担保人1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渤杭分流贷(2017)第12号;渤杭分展(2018)第1号。10380000.001315823.64浙江伟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李兴林、冯伟芬2杭州富阳神龙纸业有限公司渤杭分流贷(2017)第45号9801078.98399152.96杭州富阳东南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国丰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国臻实业有限公司、何军力、周红霞、杨林华、徐巧云、孙丙国、蒋红霞3杭州鑫福纺织有限公司渤杭分流贷(2018)第72号29950000.003261410.20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鑫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金福、许梅娟4浙江天长纺织有限公司渤杭分综(2017)第8号;渤杭分流贷(2017)第30号; 渤杭分银承(2017)第6号;渤杭分电票(2017)第11号;渤杭分电票补(2017)第7号。14600536.312230.64杭州舒美尔纤维有限公司、杭州宏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汪欢龙、汪云英5浙江锦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萧山2014银团001号;萧山2014银团001号补充协议-2;萧山2014银团001号补充协议-3;萧山2014银团001号补充协议-4。923447.041311129.14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精业生化有限公司、浙江翔盛集团有限公司、宋祖良、俞海英、赵建军、汤泽亚、浙江锦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373600.00785846.862298900.00216815.706浙江索美智能表开发有限公司渤杭分流贷(2017)第85号14972770.502031070.87金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建初、杭州萧山放心食品配送中心有限公司渤杭分展(2018)第3号7浙江恒丽织造有限公司渤绍分流贷(2017)第20号0.00803931.46浙江欣君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金勤超、陈素琴渤绍分流贷(2018)第39号19999852.192398530.73浙江欣君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惠通化纤有限公司、金勤超、陈素琴8浙江中兴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渤绍分流贷(2018)第35号14500000.001121156.73浙江瑞远机床有限公司、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大地纺织有限公司、章成义、章凤仙、章雄、包铁红9浙江中金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渤绍分流贷(2017)第39号19910884.003647691.00诸暨中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利忠、周招美10温州金州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渤温分综(2015)第2号;渤温分流贷(2015)第6号;渤温分银承(2015)第2号。0.00720634.94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郑永强、孙美招、郑嗣武、杨洁微、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0.00119145.980.00115949.170.00234120.85渤温分流贷(2017)第4号49990000.0011260655.4811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渤温分综(2015)第1号;渤温分流贷(2015)第5号;渤温分银承(2015)第1号。0.00563617.64温州金州集团有限公司、郑永强、孙美招、郑嗣武、杨洁微、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0.00187306.510.00555188.660.0092061.250.0088544.24渤温分流贷(2015)第21号0.00361585.84渤温分流贷(2017)第6号149849933.0433461094.08合计345551002.0665054694.57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