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车泼咖啡” 被判拘役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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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
10月21日,广受社会关注的“别车泼咖啡案”在北京朝阳法院以线上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
苏某、王某此前并无交集,却因不满彼此的并线行为而在车流中开起了“斗气车”。苏某在行驶过程中多次以别车、急刹车行为影响王某,并向王某所驾车的前风挡玻璃泼洒咖啡遮挡其视线。如网友评论所言,“这种狂躁无礼的攻击,是典型的‘路怒症’表现”。
毫不夸张地说,“路怒症”无异于“马路杀手”,对其潜在和显现的巨大危险,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警惕。
被判3个月拘役,对于逞一时斗气之快的苏某来说或许始料未及。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并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列入此罪,但在过往的执法实践中,鲜见有因故意超速别车等“路怒”行为而被判实刑的。
刑法中的这条规定,旨在规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立法用意更看重“情节恶劣”,只要存在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无论是否产生了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实际后果,都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也就是说,只要机动车驾驶者在行车过程中实施了“追逐竞驶”等危险行为,不管该危险行为是否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都可以此罪论处——苏某“别车泼咖啡案”显然符合“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要件。
生命只有一次,驾车上路文明行车当是基本底线。大量事实表明,开“斗气车”就是玩命,由“路怒”引发的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的悲剧已不在少数。3个月的拘役,是苏某为自己违法犯罪行为应付出的代价,其他驾驶人员须从中记取教训,当始终心存法律敬畏,时刻绷紧安全弦,最大限度消除“路怒症”对交通安全的危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