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3日
(2020)浙0102民初2427号
杭州尚雅服饰有限公司、黄刚: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与被告杭州尚雅服饰有限公司、黄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2427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2736号
杭州嘉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2736号原告王美强与被告杭州嘉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1707号
邬桔烽:本院受理原告陈长珍、邬羽馨诉被告邬桔烽、邬锡洪、郁茹、王小雨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21年1月2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283号
吴克株、洪丽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被告吴克株、洪丽枝、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5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7093号
黄仁妹、黄约乐: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仁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现依法向黄约乐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延长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举证的期限增加15日,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一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684号
高慧杰:本院受理原告赵佳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210号
桐乡市乌镇华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禾众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乌镇华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2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证据副本、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原告诉请终止租赁合同,并要求你单位支付租赁费192.5万元及违约金77.7万元,没收押金50万元,交还619幢大门钥匙及388间房的门禁卡。本案由审判员郭百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章楚熊及人民陪审员程建英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020号
胡勇: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捷美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2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1151号
李万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洋兵诉被告李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24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洋兵货款348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348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2786号
庞军委:本院受理原告沈永辉诉被告庞军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公告以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沈荡人民法庭第三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02破3号
2020年6月4日,本院根据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受理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院查明,经债权人会议审核,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对外负债额为48197511.86元,可分配财产为10200元。本院认为,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宣告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3067号
开化县函发交通设施厂、程国华:本院受理浙江德胜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600号
董畅沙:本院审理原告徐程璋与被告董畅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徐程璋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尚未履行期间的房屋租金332500元人民币(法院于2020年04月24日张贴公告要求2020年05月04日前腾空,后期与执行局协商,达成于2020年06月15日前腾空。因此,尚未履行房租为2020年6月15日-2021年12月31日)。利息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4957.94元;2.判令被告赔偿店面装修损失20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承担6个月的停业损失234000元人民币;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终止营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20万元人民币;5.判令被告承担该房屋倍耐力轮胎额外提供了价值约12万元的门头装饰;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835号
安吉誉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柒泉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誉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 被告支付拖欠酒水货款1193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5083号
陈奋:本院受理原告李燕冰诉被告陈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02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裁定受理义乌市惠好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义乌燎煌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璇越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云尚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鸿金电器有限公司、义乌市奥兰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共计6家企业破产清算案,现将该6家企业的债权申报期限统一延长至2020年10月26日止,其他事项均无变动,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请尽快申报。
管理人接收申报的地点:浙江省义乌市新科路总部经济园A5座17楼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579-85471698(程律师、徐律师)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42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裁定受理浙江忆丰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忆丰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忆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27日前向浙江忆丰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6楼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金志成,联系方式:15825798278。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忆丰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忆丰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636号
王国振:本院受理原告金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3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513号
张天浩: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波诉你和被告马金水、邵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张天浩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224元及利息8534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3日至2020年9月9日,之后仍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马金水、邵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262号
钟俊生、徐巧丽、王定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王娟诉颜晓、钟俊生、徐巧丽、徐美芸、王定英、王继杰、谢青美、谢郎新、谢剑儒、谢艳微、吴宏武、吴锡清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法院判令大厅公摊面积分摊协议无效并享有1/17的份额征收补偿权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月15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2号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裁定受理浙江东阳聚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东阳聚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止向浙江东阳聚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幢西楼19层,联系电话:0579-867101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083号
吴阳平:本院受理原告冯镇与被告吴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月20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0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卓展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14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浙江卓展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卓展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94号四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一珉;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浙江卓展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浙江卓展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卓展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1月23日上午9:30,在磐安县新渥人民法庭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7号
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裁定受理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16日前向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 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B座201办公室,联系方式:13757922731(楼律师)。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永乐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
(2018)浙1081破19号之一
2018年6月12日,债权人林连平以债务人温岭市神驰燃具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以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方式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9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本院审理,本院查明,债务人温岭市神驰燃具有限公司系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自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至今无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而债务人亦未提出和解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宣告温岭市神驰燃具有限公司破产。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1月17日第11版刊登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催1号,内文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均更正为“银行汇票”,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4月1日第10版刊登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催1号,内文所有“银行承兑汇票”均更正为“银行汇票”;内文汇票号码应为“0010004126615838”,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10月19日第10版刊登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436号,文末“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应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10月20日第10版刊登的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1916号,文末“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应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