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首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通讯员 郑丹阳 罗闻哲 实习生 金颖佳
本报讯 “我们受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席法庭……”近日,台州市首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三门县健跳镇文化中心公开开庭。三门县检察院检察长潘敏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履职。
2019年7月12日,薛某军、林某等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地笼网”非法捕捞乌肚嘴鱼、赤须虾等水产品共计380余公斤,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水产品价值为6804元。另据薛某军、林某等人供述,他们还在禁渔期间非法捕捞过章跳鱼和鳓鱼等水产品,获利约6万余元。
2020年8月7日,三门县检察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薛广军等10人在各自参与非法捕捞造成生态损害的范围内,对生态修复补偿金20041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经审理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判决。薛广军等人赔偿的20万余元将用于海洋资源增殖放流等海洋生态修复行动。
“检察机关对该起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保证生态得到有效恢复的需要,也是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个人和单位的一次警醒。”台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武东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