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判了
通讯员 李 晴 肖艺苑 实习生 张 韵
本报讯 “您好,我是公安局民警,这边查到您的银行账户有风险,请立即将资金转移到安全账户。”接到这样的诈骗电话,有人一笑置之,有人却会上当受骗。那么,这些电话的背后又有什么秘密呢?
日前,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案件。被告人资某因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也是台州首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
去年11月14日,椒江的李某、解某遭遇电话诈骗,分别被骗57万余元和4万余元。经侦查,对他们进行诈骗的电话来自一台安装在陕西西安的GOIP设备,安装人是湖南的资某。
去年12月,资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据了解,去年11月初,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听从其指示,远赴陕西省西安市租用民用住宅,为其安装网络接入和通讯传输GOIP设备。事后,资某获利1.1万元。
GOIP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可以实现VOIP(基于IP的语音传输)与PLMN网络(公共陆地移动通信网络,在中国大陆地区目前仅有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网络)的呼入呼出。也就是说,该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互联网信号,通过该设备,犯罪分子可以通过互联网拨打电话、群发短信,以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
“去年11月2日,资某租住了我的房屋,还让我去装了宽带。半个月后,我发现出租房里无人居住,只有几台机器。”房东说。
椒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架设互联网接入和通讯传输设备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资某有吸毒劣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外,房屋出租者如发现房客未入住,且放置或搭建有不明设备,应当警惕。尤其是一些形似路由器、音响主机等有多根天线或者卡槽的陌生设备,可能就是GOIP设备、“猫池”等可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