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6日
(2020)浙0304民初5937号
蒲贵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溪支行与被告蒲贵川、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392号
温州伟兴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玉华与被告温州伟兴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866号
蔡华海: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蔡华海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04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494号
台州市金狐车业有限公司、台州市优狐电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欧源电线厂与你们单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你们单位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90830.49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你们单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炳、李灵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9月15日第3版和第10版中缝刊登了龙港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倪志荣诉被告襄阳市越弘包装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夏正红一案,本案案号应为“(2020)浙0383民初3110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