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犯罪获刑一年
通讯员 李晴 肖艺苑
本报讯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架设互联网接入和通讯传输设备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通讯员 李晴 肖艺苑
本报讯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架设互联网接入和通讯传输设备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