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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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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7日

  (2020)浙0104民初6633号

  施增良:本院受理原告马志琴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状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078号

  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小琪:本院审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缤柒餐厅与杭州弗莱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小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207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509号

  来伟国:本院审理原告王海与来伟国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250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533号

  钟红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红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2032号

  柳茂月:本院受理原告叶苏英与被告柳茂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629号

  胡允杰、朱相娟、严海青: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允杰、朱相娟、严海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0)浙0303民初46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1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242号

  林国存、叶钗妹、林文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春祥与被告林国存、叶钗妹、林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258号

  郑楷南: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强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楷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984号

  陈景: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国听与被告陈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62号

  朱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宇升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海英、赵海青、赵汉文、张崇君、郑贤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050号

  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被告浙江仙力铝合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314号

  陈平:本院审理原告陈志华诉被告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533号

  胡美秀: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059号

  江金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金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0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636号

  刘晓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刘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月14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7504号

  吴敏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定木、黄春芬、吴敏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月14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24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根据浙江品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鑫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决定适用快速审理,并于2020年10月20日指定浙江越人(平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158号三楼,邮编:325400,联系人:王德允、支绍安,联系电话:13958901882、13968832289),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破17号之一

  本院根据债权人南昌优诺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29日指定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路2399号宝地大厦21楼;联系电话:13819419763;联系人:王舒琪)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斯诺博建筑新型部品部件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浙0523破7号之二

  2018年12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2月13日,管理人以安吉大溪九龙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大溪九龙街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财产上依附金地公司,并均由投资人沈志祥一人控制,是在投资人、财产、管理人员、经营场地等方面高度混同的关联方,该三公司法人人格不独立,且均无其他任何财产,合并处置将有利于外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对全体债权人构成实质公平为由,申请该三公司与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2019年2月14日,本院经审查,裁定安吉大溪九龙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大溪九龙街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查明,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依法接管了2008年至2013年的会计账簿,债务人未提交2014年度至破产清算申请裁定受理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导致无法审计债务人的会计账面资产情况。2019年3月2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期间申请人与债权人未达成重整或和解协议。截至2019年3月22日,管理人完成审查确认债权25家、金额128967195元,未完成审查的待定债权32家、申报金额189518466元;截至2020年9月22日,管理人查明的债务人资产总额评估价为29065500元。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大溪九龙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大溪九龙街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宣告浙江安吉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大溪九龙街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大溪九龙街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卓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173号

  徐金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吉凉风竹木工艺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温州众鑫畜牧专业合作社、黄国胜: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佰亿禽蛋专业合作社诉被告温州众鑫畜牧专业合作社、黄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4号

  本院根据执行局的移送、浙江日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受理浙江日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5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日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日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2日前,向浙江日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人:吴黎航,电话:13646795276,陆金才,电话:135169193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多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日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日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日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本院地址:磐安县新市路18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是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该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5835号

  朱言妙、张淑妮:本院受理原告周寿堂为与被告朱言妙、张淑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5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5965号

  黄宏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义乐食品店为与被告黄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5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6820号

  长沙市雨花区亮点文化用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何文聪为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亮点文化用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6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7058号

  郭桂花:本院受理原告吴志锋为与被告郭桂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7105号

  胡苏琴: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苏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1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交纳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亿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872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5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胡苏琴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7164号

  张美西:本院受理原告王传庆为与被告张美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1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7183号

  石省钦: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通顺塑料硬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石省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进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7359号

  曾倩:本院受理原告吴锦玲为与被告曾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7394号

  乐平市陌陌网吧、杜大鹏: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品铭电脑商行为与被告乐平市陌陌网吧、杜大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7634号

  江斌、王红: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正隆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斌、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6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正隆箱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8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正隆箱包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556号

  蒲秀:本院受理原告易连有为与被告蒲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8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802号

  苗广阳:本院受理原告陈裕民与被告苗广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880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苗广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裕民货款131728.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5月2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苗广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裕民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9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苗广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4号

  东阳市志诚链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志诚链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志诚链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20年11月1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志诚链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10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57960820(过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13:40-14:4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2号之一

  2020年5月23日,本院根据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裁定受理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林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龙林公司除银行存款9.72元及拍卖商标所得价款3600元外,无其他财产,而截至2020年6月24日,管理人已垫付的破产费用为3082元,尚不包括此后应承担的公告费、快递费、注销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等费用,故龙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龙林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龙林公司无实际经营,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裁定宣告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龙林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22破17号之二

  2020年8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0年10月12日,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尚有债务4000万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裁定宣告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破产。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22破22号

  本院根据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受理三门映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且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并于2020年10月14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三门映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三门映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联系电话: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门映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三门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0-10-27 2 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