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借条上法院, 为何不能拿到钱?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刘竹柯君 王经展
拿着借条上法院要求被告还钱,却没能如愿拿到钱,这是为何?近日,玉环法院、台州中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民间借贷案。
2012年,白某在叶某追求下,与他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她发现叶某已经结婚。叶某表示自己一定会离婚,白某相信了。
2013年9月,叶某在白某准备的借条上签了名字,借条载明“叶某共向白某借款现金30万元”,并注明如果叶某不能够在一年后兑现结婚承诺,必须全款归还。
由于叶某未能兑现承诺,双方对还款也有争议,去年6月,白某将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30万元。
庭审现场,白某出具了借条、自己的信用卡消费及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十几万是现金交付,其他的钱包括他刷我的信用卡、我给他转账,还有他让我给他朋友转的钱。”
“从转账记录可以看出,白某给叶某转账金额都很小,最多不超过5000,这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更像是情侣间周转。”叶某代理人说,“叶某是有用白某的信用卡,但他也给对方买包和香水,双方都有付出。”
为何要在借条上附加结婚承诺?白某表示,自己写借条的原因,就是想让叶某承认借钱了,由于对叶某仍有幻想,所以加了这句话。
“我以为借条只是一个结婚承诺,也打算跟她在一起,就签了字。”叶某说。其代理人补充道,“借条是对婚姻的承诺,并非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正常民间借贷出具的借条内容,应与借款事项有关,如说明利息、还款日期等,但本案借条却具有结婚承诺的意思,结合原被告当时的关系及借条内容,被告称“该借条并非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一定合理性。就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及信用卡消费、取现记录等证据,仅显示被告有收到原告小额款项,这更符合情侣之间的赠与,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此外,原告指证其受被告指示向他人汇款应算为被告的借款,被告已当庭否认,故原告在没有其它证据印证下,法院不予认定。
据此,玉环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经台州中院二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叶某支付白某5万元,本案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