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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说法

许女士找单女士代班 单女士又找张女士代班

顶岗的张女士摔倒受伤,谁来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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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杨思思 通讯员 茅启伟 

  日常工作中,找朋友代班并不少见,可如果代班的人又找了“临时代班”,还在顶岗时发生意外受伤,这里面的责任该怎么划分?

  许女士是慈溪市某公司食堂工作人员,平日里与在某学校食堂工作的单女士关系较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食堂未营业,单女士闲赋在家。今年3月,许女士因身体原因需要休息,便找单女士帮忙代班一段时间。这期间的一天,单女士因为家中有急事,又找了原来同在学校食堂工作的张女士做“临时代班”。哪料到,张女士在代班当天,不慎在公司食堂摔倒导致尾椎骨骨折。

  意外发生后,承包该公司食堂的负责人承担了张女士全部治疗费用,许女士、单女士也都前去看望,并给予张女士一定的慰问金。

  伤势好转后,张女士向食堂承包方、单女士提出“要求赔偿自己受伤期间的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看护费等费用”。

  食堂承包方认为,张女士并非自己公司员工,他们没有明确表示同意邀请张女士过来帮忙。意外发生后,食堂已经赔付了张女士所有的医疗费,其他费用不应再由食堂承担。

  单女士则认为,虽然自己邀请张女士帮忙,但自己已经上门慰问,何况张女士受伤和她自己也有关系。

  由于赔偿金额谈不拢,张女士找到了庵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员通过电话问询、走访事发地等方式,发现食堂存在管理过失,对代班行为并未提出异议;许女士没有及时了解单女士的工作情况;单女士私自邀请张女士代班并没有及时告诉食堂方、许女士;张女士明知去食堂代班,根据自己对原有职业的危险认知,却仍然穿着高跟鞋,最终导致自己滑倒摔伤,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理清来龙去脉后,调解员把四方当事人聚到一起,从法律层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次分析。食堂管理人员在张女士出事后表示“自己并不同意”,但在许女士告知找人代班时也并未明确表示拒绝,且当天张女士穿高跟鞋进行作业时,食堂方也未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张女士为该食堂工作期间,应视为张女士与食堂承包公司之间实际建立了临时性的雇佣关系,事故发生在张女士工作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此过程中造成的损害食堂承包公司应承担一定责任,并有权向许女士和单女士进行追偿。

  最终,四方达成一致协议。食堂承包方除前期支付张女士所有的治疗费用外,另一次性补偿张女士3300元;许女士和单女士除前期慰问金外再每人一次性补偿张女士1000元。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7 顶岗的张女士摔倒受伤,谁来赔偿损失? 2020-10-28 2 2020年10月2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