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8日
(2020)浙0102民初4313号 屠帅康、屠益新:本院受理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屠帅康、屠益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4481号 朱海华:本院受理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转塘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4272号 关开宇:本院受理原告李浦锦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161号 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开放后勤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玛雅动漫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564号 徐奇平:本院受理原告毛岳庆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6民初9906号 杭州巴渝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9906号原告杭州润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巴渝小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文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19)浙0106民初9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352号 林长海: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6352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林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下午14:50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4304号 杭州维亚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雄飞、上海勤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4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524号
郑于雷、周福英: 本院受理原告邵玉兰、袁法龙、袁国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933号
临沂市兰山区竹绣卫生用品商行:本院对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竹绣卫生用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竹绣卫生用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第9571597号“公式”、第1907491号“公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竹绣卫生用品商行(经营者唐梦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0元;三、驳回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由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竹绣卫生用品商行(经营者唐梦娇)负担27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257号
杭州天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鸿堡实业(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3787号 戴海兵、郑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昱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海兵、郑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1日上午9:30在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3432号 戴海兵: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临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海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送达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1日上午9:00在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3046号 尹兵:原告唐元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29日9:00分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12破29号 本院根据南通金鑫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2020)浙0212破申4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宁波亨迪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为其管理人。现就宁波亨迪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申报事项公告如下:一、时间:该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申报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西路88号鄞州金融大厦B座11楼, 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鄞州分所,联系人:葛德颖,联系电话:0574-88302281。具体申报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 ,下午14:30-17:00,债权申报示范文本可到管理人处领取;三、申报注意事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2月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五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3834号之一 周超仁:原告蔡祖业与被告周超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38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超仁归还原告蔡祖业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但不高于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周超仁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6560号 陈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何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681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9565号 慈溪信义贸易有限公司、杨婉清:本院受理原告诸暨众宇缝制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慈溪信义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4504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杨婉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琳、周晶、人民陪审员蒋培南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琳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1月15日14时2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6930号 任国宁、张俊智:本院受理原告葛秋生诉你、张俊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任国宁归还借款220000元,被告张俊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琳、人民陪审员蒋培南、人民陪审员孙宝良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陈琳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1月22日上午8时5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166号 黄永亮:本院受理原告胡敏贡诉被告黄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1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850号
江苏拓普阀门有限公司、余锦贤:本院受理原告张俊中、张秀芹、张琰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江苏拓普阀门有限公司、余锦贤、杨洁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85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632号 韩继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洞头瑶琳宾馆诉你旅店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王芳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大蜜、苏友杰(若以上两人无法参加陪审,则由下列人员依次递补:尤海燕、陈华玮)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21年1月25日上午九点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2870号
陈伏弟:原告金仁林与被告陈伏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83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陈伏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金仁林货款361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陈伏弟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1295号 叶乐平、方阿贵、方青青、吴和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乐平、方阿贵、方青青、吴和香、方益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288号 李辉:本院受理原告陆慧洁与被告李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3617号 邵迎春:本院受理原告方志文与被告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催7号 申请人浙江汇丰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因遗失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张(该票据记载:票号00100041 31433833、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浙江禾城农商银行秀洲支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浙江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91民初605号 裴根: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605号原告尹诺平与被告裴根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287号 吴静:本院审理原告陈仰宝与被告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523民初1758号 龚林光: 本院受理冷秀明与龚林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1401号 董赔芳:本院受理原告丁天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清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1民初3613号 秦思勇:本院受理原告仲国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30-1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937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选择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9月2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选择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婺江西路88号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6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8939567。
金华市选择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选择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选择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特1012号 本院受理何元六申请喻巧娟宣告公民失踪一案,经查:喻巧娟,女,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何泮山村3组。于2017年12月起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自即日起,喻巧娟本人应当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喻巧娟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报告其所知道的情况。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728号 李海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诉被告李海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保险赔偿款119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1年2月3日上午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4号东阳市志诚链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志诚链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志诚链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20年11月1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志诚链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10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57960820(过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下午13:40-14:40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0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843号 张燕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碧华与被告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张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碧华借款本金48400元并支付利息(以484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60元,由被告张燕燕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 浙0726民初1839号 张燕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碧华与被告张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张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碧华借款本金1221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21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392元,由被告张燕燕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黄宅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