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8日
(2020) 浙0726民初1728号 盛新银、汪玲: 原告张朝阳诉被告盛新银、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盛新银、汪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朝阳货款人民币13856元并按约定月利率1%偿付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2026号 董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焜诉被告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董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焜借款本金3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2055号 魏栋:本院受理的原告楼黎明诉被告魏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魏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黎明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1.5%,从2015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1民初5017号 石军: 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兵与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山公司)、毛根芝、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毛根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毛根芝的权利,程序违法;2、案涉借贷涉嫌套路贷。被上诉人,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133号
廖建春:本院受理原告郑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1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相应利息,支付代理费损失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402号 蔡昌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蔡昌华、汪祥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蔡昌华偿付借款本金250000元,截至2020年8月25日利息6363.33元、罚息29669.99元,合计286033.32元,并支付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8计算的利息、罚息;判令被告汪祥冬对被告蔡昌华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金勇、吴恩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4183号 戴益青(身份证号码:3326251977****202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诉被告杨玲燕、戴益青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杨玲燕偿付全部本金37108.89元、利息3961.62元,费用1828.82元,合计人民币42899.33元及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判令被告戴益青对被告杨玲燕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徐金勇、吴恩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595号 潘建忠、钟菊连:本院受理原告牟玲飞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你们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炳、李灵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1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4482号 台州市华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城星货物托运站与被告你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去向未明,且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1年1月22日)。原告要求:一、被告偿付给原告托运费人民币45960元,以45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4641号 王小永: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4641号原告陈世耀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11月15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1年1月18日9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921民初554号 张平海:本院受理原告周要娣与被告张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921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岱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921民初555号 张平海:本院受理原告郑追娣与被告张平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9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催63号 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阳市飞航针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288171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东阳市飞航针织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2881718、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阳市飞航针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