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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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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9日

  (2020)浙0102民初2874号  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海军、傅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2874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3468号  吴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杨洪梅与你方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796号  杭州鼎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学俊:本院受理原告陈庆祝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21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健与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800号  吕玉: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80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1922号  张健东:本院受理原告刘国伟与被告张健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19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125号  王汉淮: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兴耀普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汉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1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411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浩、龚茗茗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620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告王丽宁与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2382号  余泽军: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杭州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27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12破3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高新区晓圆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高新区晓圆科技有限公司对宁波齐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齐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1月30日前向宁波齐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室(中山东路);邮政编码:315500;联系电话:0574-88500089,13484280861、15397509228;联系人:赵吉飞、陈悦]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齐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齐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7日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破4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的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受理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明信用社对宁波市弈冠卓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市弈冠卓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日前向宁波市弈冠卓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8408880、13506699046;联系人:段彩月、俞吉玲]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弈冠卓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弈冠卓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15时在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破2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北仑金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宁波北仑金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 28日前向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华信国际城17幢1407室(中山东路);邮政编码:315500;联系电话:0574-88584987,13484280861、15397529228;联系人:赵吉飞、陈悦]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 12月4日9 时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11号  嘉兴禧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6531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嘉兴禧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6531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嘉兴禧朗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6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81民初15710号  童兆瑞 :本院受理原告杨锋诉被告童兆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1年1月25日10:00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1239号  周作戊: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奇与被告周作戊、陈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1876号  孙春霞、陈立志、关振超、孙永合: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春霞、陈立志、关振超、孙永合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2887号  丁静: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2889号  伍发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发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2890号  郑胜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胜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036号  李枝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枝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0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038号  姜育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育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039号  麻阳居: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麻阳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042号  李齐坤: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齐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390号  翁国权、陈小分: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安足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国权、陈小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2815号  陈吉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巨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吉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83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吉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温州巨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2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陈吉东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3415号  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波与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邵波运输费652634元并赔偿原告邵波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下三项利息之和:以52634元为基数,赔偿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赔偿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赔偿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6%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二、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邵波押金220000元并赔偿原告邵波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6%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三、被告邹立斌、方美琴分别在未出资额700万元及3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邵波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2086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16151员,由原告邵波负担593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浙江全通物流有限公司、邹立斌、方美琴直接支付给原告邵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民初6550号  钟娉婷(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909095028):本院受理原告张彬与被告钟娉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损失6683.23元(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每期到期金额累计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利息暂计为6683.23元,之后自2020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以14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892号  陈华勇: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厨丰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华勇支付上海厨丰酒店设备用品有限公司货款64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此后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700元,由陈华勇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489号  黄文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黄文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2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3503号  罗忠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阿亮二手车商行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1589号  艾军、李素珍、何朋:本院受理李亚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文书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2446号  常三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伟平皮革商行与被告常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8800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01月19日上午9时45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3814号  聂永刚:本院受理原告冯香玉与被告聂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8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10时15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4199号  杨敏锐: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联顺织带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敏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织带货款人民币227825元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10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破40号  东阳市腾远木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东阳市吉利金银丝厂的申请,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腾远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腾远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腾远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腾远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6690060)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4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3破42号  浙江东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东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浙江东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0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东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2589294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法院公告 2020-10-29 2 2020年10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