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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29日

  (2020)浙0726民初2301号  范田红:本院受理原告胡仙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范田红归还原告胡仙华借款计人民币150000元井支付利息,违约金(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利息,以15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2019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胡仙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010元,由被告范田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2945号  张平: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耕明诉你与张军明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9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张军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耕明劳务报酬2500元:二、限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耕明劳务报酬1064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542号   查伟民、江丽:本院受理原告杨一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32415.58元,利息计算按银行一年期贷5.31%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时间从2009年9月21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24日止。及2020年8月24日开始至全部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合计332415.58元及2020年8月24日开始至全部实际还清日止的按照以上办法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8日下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15)舟定商破字第4-4、6-4、7-4、8-4号  因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管理人按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舟山祥泰劳务有限公司、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破产财产进行了分配,现已分配完毕并向本院提交了破产财产分配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终结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舟山百捷贸易有限公司、舟山祥泰劳务有限公司、舟山瑞和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破产程序。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20-10-29 2 2020年10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