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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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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0月30日

  (2020)浙01民再80号  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列、夏弘冰:再审申请人李杭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孟列、李坚、夏弘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民申514号裁定书,(2020)浙01民再80号案件再审申请书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102民初3844号   杭州德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天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杭州曼眸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慧与被告杭州德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天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杭州曼眸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变更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519号  高云华:本院受理原告戚海霞与被告高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974号  杭州鹅饭餐饮有限公司、刘金泳、刘丽平、林加青:本院受理原告李东燕与被告杭州鹅饭餐饮有限公司、王晓惠、张慧、刘金泳、刘丽平、林加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3行初126号之二  杭州薇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达淼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第三人杭州薇创科技有限公司、陈丽美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浙0103行初126号 行政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1638号  杭州共享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中明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284号  林平: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286号  郑德晓: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2957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2957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5540号  吴杏泉: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5540号原告陈国昌与被告吴杏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7085号  杭州青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华诉被告杭州青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方解除合同、支付租金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1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273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04民初6633号   施增良:本院受理原告马志琴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51号  保定美思胜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美思胜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82民催4号   申请人台州市路桥星图塑料包装厂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该票据载明:票据号码为31300051 41057756;出票行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出票人为杭州金曦工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椒江普兴机械厂;票面金额为40000元整;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4日;到期日期为2021年2月4日,立即停止支付,自公告之日起7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3626号  钟伟珍:原告王樟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127民初1923号  杭州毅博物业有限公司、吴卫锋:本院受理原告程美娟诉杭州毅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程扬、第三人吴卫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27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毅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程美娟持有的被告杭州毅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吴卫锋、程扬名下,每人各15%。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杭州毅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203破17号之八  2019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院查明: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登记设立,住所地为宁波市海曙区石碑街道后仓村,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高旋,登记机关为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10日,本院依法组织召开了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下落不明,未向本院及管理人提交任何材料,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客观上无法清算。目前,经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查明的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状况为:1.资产方面,货币资金合计20543.23元,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2.负债方面,截至2020年7月14日,共有9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共计2703351.12元,经审查,依法成立的债权为2692853.17元。  本院认为,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破产清算期间,亦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之申请,符合法定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19)浙0203破17号之九  申请人: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8月28日,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波市家饰宝日用品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初545号  蔡燕琴: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燕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437号  袁昌影:本院受理原告林兰花诉你及唐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421号  严清晃、蔡碧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3423号  王忠炼、何增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3517号  彭盛克:本院受理原告刘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定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3520号  彭盛克:本院受理原告刘勇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581号  李元宏:原告温州维度科创股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并定于2021年1月15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四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445号  南通海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海洋:本院受理原告陈建锋与被告南通海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赵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6300号  广州市嘉亦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柳志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乔仕金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嘉亦晟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柳志勇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40号  林益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林益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47号  黄立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黄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11号之二  温州新彩虹镭射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浙0383破1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温州新彩虹镭射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并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温州新彩虹镭射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执行。  温州新彩虹镭射材料有限公司财产实施一次性分配,实施分配款项以货币方式汇入各债权人确认的银行账号,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16900.67元,共计债权人户数1户,债权总额为人民币47490.97元。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898号  吴建兴:本院受理原告夏宗荣与被告吴建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3969号  嘉兴蓝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留根与被告嘉兴蓝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4088号  夏春龙:本院受理原告顾彩花与被告夏春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2226号  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林瑜(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0529183X):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建东顺佳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林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林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向林瑜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06608元;二、被告杭州皮波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660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林瑜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5370号  杭州肖邦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喜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会平、杭州肖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加工费人民币471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经济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5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24民初1469号  屠国良:本院对原告田建忠与被告屠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兹公告送达(2020)浙0424民初1469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主要内容:一、被告屠国良支付原告田建忠货款10430元,并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483民初5544号  朱锡武:本院受理原告刘林新诉被告朱锡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朱锡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洲泉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破3号  本院经执行局执行移送破产程序及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于2020年6月4日裁定受理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0年10月19日,本院已裁定认可《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目前,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已基本处置完毕并基本执行分配完毕,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裁定终结湖州灿烂童心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3449号  赵乾坤、浙江童样的爱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449号原告王明刚与被告赵新乾、浙江童样的爱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3452号  许海英、许刘珍: 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452号原告湖州织里富丰布行与被告许海英、许刘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2953号   胡小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英与被告胡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1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5日起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3017号   安吉国翠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嘉胜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国翠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归还货款24340元。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2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408号   黄文平、陈木兰:原告王喜明与被告黄文平、陈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1476号  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武义金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1164741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6032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0884元,由被告浙江西力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864号  朱祖斌:本院受理原告柴柏林与被告朱祖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朱祖斌支付原告柴柏林工资83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0-10-30 2 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