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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余人社监罚催字〔2020〕0001号         

  翁怀龙(原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怀龙理发店):

  本局于2020年4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字〔2020〕0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执行本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余人社监罚字〔2020〕0001号)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的标准的处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171号三楼303室;联系人:宋明珠、陈建强;联系电话:89280830)。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 2020-10-30 2 2020年10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