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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2日

  (2020)浙0108民初2069号  王立新:本院对原告杭州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立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580元;二、被告王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缴违章罚款250元;三、被告王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杭州鑫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98元,由被告王立新负担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8民初6318号  刘美军、杭州聚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对马晚霞诉被告杭州岁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刘美军、杭州聚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8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马晚霞为被告杭州岁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并享有公司20%的股权。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杭州岁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破49号  本院根据宁波雅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浙0212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立案受理宁波市鄞州淦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市鄞州淦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宁波市鄞州淦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1日前向宁波市鄞州淦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和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南雷南路398号中模国际大厦19楼;邮政编码:315400;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0574-62850806,0574-62850807)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朴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州淦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淦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14日15:30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如有更改,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8917号  应有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有泉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7594号  桂振风:本院受理原告滕长江诉你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4日9时00分在鹿城区西郊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8404号  吴贵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贵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8405号  郑文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龙慕酒吧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文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日上午9时在本院速裁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302民初6095号  董己轩:本院受理原告曾小华诉董己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9日0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045号  黄长兴: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振华与被告黄长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328号之一  薛凤华、马春玲: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鹰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薛凤华、马春玲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3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481民初2283号  余家傲: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山边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家傲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余家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海宁市山边石贸易有限公司4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海宁市山边石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70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余家傲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余家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3民初1369号   南通锦棉羊毛纺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锦棉羊毛纺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锦棉羊毛纺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价款684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浙江屹立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1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810元,由被告南通锦棉羊毛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2394号  陈庆果:本院受理原告曾细珍与被告陈庆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2614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8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2426号  谭巍、周莉: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君与被告谭巍、周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749683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8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4507号  江安定、张雅蓓:本院受理原告陈俊影与被告江安定、张雅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70592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8日上午10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4716号  赵威: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羽凡制衣厂与被告赵威、舒荣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拖欠货款105082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8日下午14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5号  浙江勒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正式受理浙江勒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勒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2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向浙江勒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1单元3楼,联系电话:0579-8669017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2278号  周国能、徐淑珍:本院对原告李丽娟与被告周国能、徐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国能、徐淑珍支付原告李丽娟货款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4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周国能、徐淑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671号  张台、毛兰青:本院受理原告傅国伟诉被告张台、毛兰青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浙0726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台、毛兰 青支付原告傅国伟款项计人民币635000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 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 5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10800元,由被告张台、毛兰青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825破17号  本院根据龙游弘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龙游弘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龙游弘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6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衢州市新桥街18号1幢5楼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邱梦莹13325702208,张进133570088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9日上午9时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由管理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2020)浙1181破7号  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1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3日前,向管理人通过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申报债权(1.线上债权申报方式:(1)手机微信搜索“破易通”或扫描本公告附后的二维码关注公众号,点击“债权申报”-“申报入口”进行登录,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MhqgRj;(2)电脑登陆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www.poyitong.com/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MhqgRj;2.线下债权申报方式: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石佳佳、王晓静;联系电话:18906782902、15906885508)。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8日9时在本院五楼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泉市人民法院(2020) 浙1003民初4109号  邱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朱从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03民初41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给原告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市府大道支行清偿的100000元本金及15000元利息,共计代偿金额115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9时00分在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矛盾纠纷综合化解中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82民初2715号   王菊芳:本院受理原告方梓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归还借款429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7日和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月18日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19) 浙0781民初5017号  石军: 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兵与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江山公司)、毛根芝、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浙江兰溪新江山旅游娱乐度假有限公司、毛根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毛根芝的权利,程序违法;2、案涉借贷涉嫌套路贷,被上诉人未达到非法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目的,软暴力与硬暴力兼施,其行为已涉嫌犯罪,本案应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可提交答辩状,在十五日内将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提交本院,以便一并上报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11-02 2 2020年11月0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