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3日
(2020)浙0108民初1434号
俞来明:原告周茶仙与被告俞来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143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912号
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456号
江国圣: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诉被告江国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541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艳娟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3831号
蒋建文: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9545.22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6月30日违约金计7232.98元;自2020年7月1日起以代偿款19545.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元,由被告蒋建文负担3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催5号
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受理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支付银行为杭州联合银行长河支行、号码为4020005130874979及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30874979,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9年10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4月22日,出票人为杭州中南节能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恒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3破37号
本院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北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受理绍兴县宏友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为绍兴县宏友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县宏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15日(含15日)前,向绍兴县宏友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26号浙江舜江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2300;联系人及电话:钟鸣;手机:13758522176;邮箱:zj.sj.lawyer@163.com】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县宏友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县宏友进出口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县宏友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169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5民催12号
黄石市长信电气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66977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黄石市长信电气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66977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豪宇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天钢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19年9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3月9日、最后持票人为黄石市长信电气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29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7586号
雷霞、陈罗忻:本院受理原告戴绮乐、季魏敏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75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8196号
伊亚磊: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卡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伊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9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06号
陈淑燕: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08号
张向燕: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10号
余艮萍: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12号
叶小琳: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14号
陈建红: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16号
黄良友: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17号
沈程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73号
赵小燕: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2375号
倪旭南: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11号之三
《温州新彩虹镭射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20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裁定终结温州新彩虹镭射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案审理期间,温州新彩虹镭射材料有限公司仅向管理人移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及法人章,未移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资料,也未建立会计账簿。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2938号
黄国明:本院受理原告夏丽娇与被告黄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29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黄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丽娇货款76200元、违约金22860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500元;二、驳回原告夏丽娇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6960元,由原告夏丽娇负担4062元,由被告黄国明负担28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国明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黄国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2破2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朱晓元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朱晓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担任朱晓元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的管理人。朱晓元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中央大道2669号凯悦大厦九楼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5067213097)。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朱晓元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朱晓元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星期二)下午2时在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第二十号法庭(地址:浙江省长兴县龙山街道忻湖路9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830号
舒丽娇、林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芬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8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舒丽娇、林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芬芳货款27808元及利息损失(以2780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5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芬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099号
王建议、郑彩玲:本院受理原告王正来诉被告王建议、郑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2547号
茅华泉:本院受理原告刘其勇诉被告茅华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3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被告茅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其勇货款31789元。本案受理费594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934元,由被告茅华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洲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4号
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正式受理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2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向东阳市龙发皮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日报社9楼,联系电话:0579-8669153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4日15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价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3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东阳市南马君尚堂红木家具厂的申请,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合一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合一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合一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合一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和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人:杜钦,联系电话:0579-86690060)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东阳市合一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8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443号
徐旭伟、郭晓卿:本院受理原告施王刚与你们、沈连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要求判令:一、由徐旭伟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8月4日起按月利率2.5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由沈连斋、郭晓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2月4日上午9时4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逾期将依法裁判。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505号
周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50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753号
聂衢飞:本院受理原告陈胜峰诉被告聂衢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197号
祝芝清:本院受理原告吴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1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92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