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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要闻

“房子给孙女没问题,就怕前儿媳不让我们住下去”

法官用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给老人吃了颗定心丸

  通讯员 蒋彬炜 潘司乐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安吉县法院运用民法典新增的居住权调解了一起纠纷。最终,当事双方约定:2021年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一并对老人的居住权进行登记。由此,这起祖孙“争夺”房产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被妥善化解。这也是全国首例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登记涉及居住权的涉不动产纠纷案件。

  2013年5月,王老伯将拆迁安置所得的唯一住房登记至儿子王东东与儿媳赵倩名下,而房屋一直由王老伯和老伴二人实际居住。

  时隔一年,王东东与赵倩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王小东随母亲赵倩生活,同时将案涉房屋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与当时年仅14岁的王小东,待王小东年满18周岁时再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今年6月,年满18周岁的王小东将父母王东东、赵倩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案件调解过程中,赵倩表示:“女儿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是遵循我和王东东离婚时的约定,并没有想以此影响二老的生活。”王老伯亦坦言:“房子给我孙女,我没有异议的。我担心的是,房子变更到孙女名下后,赵倩会不会鼓动孙女不让我们老两口再住下去呢?”

  双方僵持不下,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危及王老伯两口子的居住权益及三代人的亲情关系。

  老人的居住权益显然是此案处理的关键,承办法官已然了解各方诉求,遂提议将房屋变更登记到王小东名下,同时从法律上保障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对此,各方都表示欣然接受。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王东东、赵倩于2021年3月31日前配合王小东办理上述房产转移登记的相关手续,王小东同意王老伯夫妻二人生前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屋内,并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同时对王老伯夫妇的居住权一并进行登记”的调解协议。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案涉不动产原系王老伯赠与晚辈的财产,其本意是在确保自己老有所居的前提下将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儿子。而儿子王东东的赠与行为发生后,使王老伯的居住权益面临可能受到侵害的困境,如果王老伯夫妇被要求强制搬离,将居无定所,此举显然有违孝悌之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当事人于民法典实施后进行不动产权变更登记,同时为相关权利人登记设立居住权,一方面在不违背实际居住人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保障了两位老人的居住权益,让二老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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