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01民初2831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徐芬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韩圣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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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1.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杭检六部民公诉〔2020〕22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徐芬,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7611202421,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萍路上尚庭4-110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徐芬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329085元;
2.判令被告徐芬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徐芬通过其名下药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同年9月10日履行公告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徐芬系杭州某药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1月24日,其通过微信向孙晓松(另案处理)购置“3M”品牌的KN90型口罩10500只,以其个人账户支付货款。收到口罩后,在明知该批口罩未附货品随行单、销售资格证明、商品质检报告,口罩成盒外包装所标注型号与实际口罩型号不符的情况下,仍将该批“3M”牌KN90型口罩分发派送至杭州杭州某药店名下的28家门店内进行销售,共销售 9000余只,涉及杭州、德清两地,合计人民币10.9695万元。
经明尼苏达矿业制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系假冒“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浙江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涉案口罩过滤效率仅为60%,未达其外包装所标称的GB2626-2006适用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徐芬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的假冒“3M”牌口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0年9月10日,检察机关在正义网上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调解协议
一、被告徐芬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329085元(款项已预付);二、被告徐芬在浙江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