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的阳光房被拆 谁该为损失买单?
通讯员 罗维忠
本报讯 阳光房还没建好,就被城管部门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各项损失及工程款该由谁来买单?近日,安吉县法院妥善化解一起违建被强拆后因工程款支付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
今年7月,安吉某小区的王岚(化名)请个体经营户张新(化名)搭建阳光房,约定由张新包工包料,总价为13500元。测量过程中,张新根据经验判断在王岚指定的位置搭建阳光房可能属违建行为,可王岚称楼下业主也在类似位置搭建阳光房,并未被拆除。于是,张新接下了工程。然而,阳光房刚搭建好主体结构,城管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确认该阳光房系违法建筑,后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而此时阳光房的窗户等材料均已到货,就放在张新的店铺里。由于双方对工程款及相应损失如何承担无法达成共识,张新诉至法院,要求王岚按约支付工程款13500元。
法官多次组织调解,表示承揽合同因标的物违建而自始无效,王岚作为房主,在明知不能搭建阳光房的情况下仍坚持建造,应负主责;张新在明知可能违建的情况下仍进行搭建,同样存在主观过错。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岚支付张新工程款8000元,各自自行处理手中的剩余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