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9日
(2020)浙0102民初3903号 施琳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中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3903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三号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3001号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3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2民初1065号 王文君、王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君、王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2民初1065号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509号 王燕青:本院受理原告袁国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3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640号
广州运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鹿之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运卡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1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762号
朱先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先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 浙0112民初3072号 周竹青(浙江省安吉县孝丰镇白杨村下脚头自然村)、雷蕾(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云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周竹青、雷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竹青向原告偿还代偿款人民币57559.39元;二、判令被告周竹青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4737.05元(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3月13日:1292元/月÷30日×110天-0.28元=4737.05元);三、 判令被告周竹青向原告缴纳违约金(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利率按照4.75%/年计算,自2019年3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3356.33元=(57559.39元+4737.05元)×4.75%/年+365日×414日,此后另计);四、判令被告雷蕾对被告周竹青在诉讼请求一、二、三中向原告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标的合计65652.77元。 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4日9时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邹家豪独任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破14号 本院根据王斌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威瑞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9日指定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威瑞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威瑞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浙江威瑞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南路289号明州商务大厦301室,中会华(宁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5100;联系人:陈秀芝,联系电话:18258743895;屈龙跃,联系电话:13819874811/0574-278556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威瑞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威瑞泰油气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0年12月23日9:30在浙江省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提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26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根据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申请,裁定受理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3日指定温州安盛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1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金庭花苑2幢1903室,邮编:325000,联系人:张茹芝、吴楠,联系电话:18657766762、15906488733、0577-88915506),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03破25号之一
2019年10月8日,本院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斗门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该支行申请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11笔,合计金额为152145867.49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停止债务人营业的报告》、《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等报告。2020年9月23日,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未能接受到债务人移交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无法据此了解并制作财务状况报告。管理人委托绍兴通大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该所出具《绍通大专审字(2020)0481号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净资产审计专项说明》认为,仅根据管理人发现的数据无法对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0月8日的净资产情况进行审计。现管理人仅从法院接收到执行分配余款2522609.17元,未接收到债务人其他大额可供偿债的财产。目前已依法确认的债务为152145867.49元,债务人可供分配的财产明显不足,已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申请人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23日裁定宣告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破产。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行终257号
林简政、林简弟: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黄秀彩、林薇薇、林跃跃与林简政、林简弟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行终2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行初106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原温州市房产管理局于2007年1月30日向林小平颁发温房权证鹿字第42987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321号 孔双、张庆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与被告孔双、张庆红、温州正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60日内前往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301号 张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祝海群诉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14时正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2020)浙0481民初6302号 张海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梦忠诉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8616元并支付手续费1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2998号
蒋泉松:本院受理原告沈月香诉被告蒋泉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3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沈月香与被告蒋泉松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月香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洲泉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502民初4366号 帅根求: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4366号原告施小新与被告帅根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常溪法庭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955号
张君:本院受理原告许贵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许贵宝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2月9日9时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2699号 周雪丽:本院受理彭明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1民初2699号 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29-1号
本院在(2020)浙0702执1064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五环彩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9月1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五环彩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237182;联系人:余律师。
金华市五环彩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五环彩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五环彩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汤溪法庭第4审判庭(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金西大道78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9号
东阳市哈迪恰服装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哈迪恰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哈迪恰服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2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哈迪恰服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杜律师13575993900、0579-8669017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下午14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2503号
浙江武义国宝电器有限公司、钱国宝、徐惠珍、浙江国宝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奥力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你们及被告浙江奥特工具有限公司、徐剑豪、应绿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田晓、应萌芯、应济安,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4726号
尤建舜:本院对原告应健新与被告尤建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尤建舜支付原告应健新款项2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0年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元(预收500元),由被告尤建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220号
童军进、陈银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天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童军进、陈银花、童军巧、童军彩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童军巧、童军彩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对其二人的起诉。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童军进、陈银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天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137542.53元,并支付利息(以137542.5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童军进、陈银花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10号 本院受理原告毛娟娟与被告钭艳芬、王顺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钭艳芬归还原告毛娟娟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万元为基数,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毛娟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钭艳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3656号 斯小叶: 本院受理陈钏与被告斯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1月21日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人员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黄国振、人民陪审员黄建华、黄明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3破5-1号
2020年10月30日,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担任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后,查明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江蕙和余顺利,江蕙出资450万元,占股90%,余顺利出资50万元,占股10%,江蕙担任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债权申报期间,2位债权人申报共计2笔债权,经审查并经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为19246858.49元。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发现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仅有账户存款余额687.38美元(约合人民币4587.54元),但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亦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故管理人申请本院宣告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亦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现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20条的规定,裁定宣告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衢州京帝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4974号 李敏: 本院受理原告孙玲琴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1003民初4974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000元,并支付以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747号 周应龙、徐正善: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应龙、徐正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应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9000元及截止2020年4月1日的利息25621.7元、费用151.2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日起按本金79000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徐正善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被告徐正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应龙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50元,由被告周应龙、徐正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 浙1024民初2929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街道春潮新村82号楼1号郭春艳: 原告陈燕萍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4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被告郭春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燕萍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郭春艳负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 浙1024民初3040号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刘坂村刘坂234号郑龙飞:原告仙居县兴华酒业商行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24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被告郑龙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仙居县兴华酒业商行货款3215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郑龙飞负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4009号 磐安县盘峰乡东山头村郭西钟:本院受理原告周永芬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4009号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郭西钟宇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永芬转让款3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郭西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时预交上诉费625元,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仙居县人民法院
郑根兴:本院受理原告叶文女与被告郑根兴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古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