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方官荣户:
你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户公告送达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504201008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你户在杭州市江干区水湘人家东苑7幢2单元302室封包设备阳台,改建成浴室。你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对你户作出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户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