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方巍(公民身份证号:330107195807010939)、方郁野(公民身份证号:330106198607124015):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一案,我局已于2019年4月8作出了余城法罚字[2019]第41027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经查实,当事人方巍、方郁野在余杭区星桥街道爱丽山庄小区7—5号共建设有五处建筑物,其中:1、在主体房架空层车库北侧建设铝合金构筑物一处,北侧依附原有墙体,以四根铝合金柱作为支撑,顶部以玻璃覆盖,东西长约4.6米,南北长约3.3米,高约2.6米,面积约15.18平方米;2、在主体房一楼北侧入户门建设构筑物一处,铝合金结构,南侧依附入户门墙体,北侧有两根铝合金立柱为支撑,立柱东西两侧与外墙齐平,顶部以玻璃覆盖,东西长约1.75米,南北长约2.3米,高约2.6米,面积4.025平方米;3、在二楼原规划卧室2南侧阳台处搭建建(构)筑物一处,以铝合金门窗封包,呈“7”字型,西侧部分东西长约0.96米,南北宽约0.44米,高约2.8米,面积约0.422平方米;东侧部分西南侧为原有墙体,北侧与主体房相通,以铝合金门窗封包,顶部以玻璃覆盖,东西长约2.58米,南北宽约1.3米,高约2.8米,面积约3.354平方米;4、在主体房三楼南侧露台搭建阳光房一处,呈长方形,东侧在与原有墙体齐平的基础上用铝合金门窗加高封包,南侧与露台南侧外墙齐平,以铝合金门窗封包,西侧为原有墙体,北侧与主体房相通,顶部以玻璃覆盖,东西长约2.35米,南北长约3.6米,高约2.8米,面积约8.46平方米;5、在主体房三楼北侧搭建阳光房一处,呈长方形,东侧为原有墙体,南侧与主体房相通,西侧在与原有墙体齐平的基础上用铝合金门窗加高并封包,北侧在与外墙齐平的基础上以铝合金门窗封包,顶部以玻璃覆盖,东西长约2.4米,南北长约3.6米,高约2.6米,面积约8.64平方米。该五处建(构)筑物共计面积约40.08平方米。2018年8月27日,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出具“上述建筑物未经规划许可,不同意补办相关手续”的意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联系函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上述搭建的五处建(构)筑物(面积约40.08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