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12日
(2020)浙0102民初4310号
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瑞良与被告杭州百司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及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4民初10531号 浙江力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军:本院受理原告魏宗江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104民初10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428号 义乌市蕊翔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小鸭集团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蕊翔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29号 深泽县辉腾日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泽县辉腾日化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52号 杭州有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笪仲平:本院受理原告罗明通诉被告杭州有创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笪仲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61号 深圳市宝安区易阳雨具厂:本院受理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易阳雨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85号 杨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诉被告杨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504号 江苏云之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可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云之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562号 南通迈诗月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迈诗月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585号 吴恒标:本院受理原告王春林诉被告吴恒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775号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俊美内衣服饰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朵女郎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俊美内衣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212号 郑少勐:本院受理原告陈滢璐与被告郑少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497号 张媛:本院对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830.48元,并支付违约金(均以707.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从2018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从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从2019年3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498号 杭州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晓雯与被告杭州迎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018号 杭州长荣工具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陈昌军与杭州长荣工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3018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46号 杭州享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鑫乐蛋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享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1月28日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484号 广州韩韩雪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韩韩雪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386号 杭州展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德华诉被告杭州展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利鑫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杭州世茂瑞盈置业有限公司、苏州世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525号 江阴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港纵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787号 哈尔滨市滨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轻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姜红伟、李竟超: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滨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轻赢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姜红伟、李竟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789号 凌海浩阳运输有限公司、王忠利、战庆娥: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凌海浩阳运输有限公司、王忠利、战庆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194号 袁旭文:本院受理原告高阳诉被告袁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385号 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建军、夏建统:本院受理原告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秦商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建军、夏建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26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391号 广州市柯翔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柯翔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中樱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尊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2695号 德才兼备昇学(杭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俞桃女:本院受理原告顾建国诉被告德才兼备昇学(杭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俞桃女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退还升学服务费叁拾万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1926号 颜志祥:本院受理原告夏莲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本金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按6%年利率支付利息损失至款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2月22日14时在本院寿昌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268号
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LX318,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号楼1至2层101):原告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8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一、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货款611360元及逾期违约金30568元;二、驳回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4元,减半收取7972元,由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110元,由浙江巨诚印刷有限公司负担286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267号
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LX318,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号楼1至2层101):原告浙江方鼎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83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本院判决如下:一、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方鼎软包装有限公司货款63736元及逾期违约金3186.8元;二、驳回浙江方鼎软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北京蒙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7元,由浙江方鼎软包装有限公司负担69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13破申1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鲒埼支行的申请,于2020年11月5日裁定受理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11日前向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315号北岸财富中心10幢7楼;联系人:郑晨锡;联系电话:18395920661]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中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铁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14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26破18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宁波佳普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宁波佳普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10月29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宁波佳普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25日前向宁波佳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中山路2-2号;邮政编码:315500;联系电话:0574-88972568,13486638882;联系人:程冠方]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佳普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佳普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25破10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9月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查明事实,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依法应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裁定宣告债务人宁波海山纸业有限公司破产。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51号 本院根据王成松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温州意维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4日指定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意维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8日前,向意维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4楼,联系电话:王鹏善18758739688,张轩恺13587678911)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维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意维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月5日下午02:30时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意维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24号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裁定受理浙江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26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四楼;邮编:325024;联系人:张轩恺、王鹏善;联系电话:18758739688、1380687732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9:0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破2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吴飞飞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海宁盛世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3日指定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海宁盛世钱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海宁市钱江西路178号钱江大厦15楼;邮编314400;联系人和电话:朱律师13586413019、陈律师13575331600)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2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15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应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6号 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1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颐和轩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628439)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达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4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債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24号 本院根据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9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23日前,向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潘律师13819930788,徐律师1356693282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丰佑生物颗粒燃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9日(星期二)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