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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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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17日

  (2020)浙0102民初4540号

  杭州新概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李坚、孟列、夏弘冰:本院受理原告周文仙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4540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人民法庭第三号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4民初7197号  江苏瑜勆建设有限公司、樊洪培:本院受理原告曹建军诉被告江苏瑜勆建设有限公司、樊洪培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独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10250号

  宋墨林、胡金泉: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10250号原告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墨林、胡金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浙0106民初10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9502号 

  浙江黄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9502号原告杭州华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黄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106民初9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5890号

  卢杰:本院受理原告徐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湖法院27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5654号

  黎青: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黎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239号  吕剑:本院对原告王月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月敏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至2020年7月16日为310元;后续利息以200000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吕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月敏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王月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2152元,由被告吕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495号  杭州市滨江区正同理发店:原告张诗雨与被告杭州市滨江区正同理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1546号  丁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时荷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络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丁小明于本判决生发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时荷香借款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0元,由被告丁小明负担。被告丁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8601民初537号

  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慧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淮北茂森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化速卡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裹然速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慧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799号 

  杭州焦杭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进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801号 

  杭州焦杭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亮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3破52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南山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温州正伦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4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正伦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8日前,向正伦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电话:陶宏桥0577-88699006,施小旋1375772072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正伦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正伦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月7日下午02:30时在第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正伦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7603号  舒畅:本院受理原告曾凡清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3日9时30分在鹿城区西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5825号

  吴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林瑛诉被告吴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062号

  胡志雄:本院受理原告黄乐成与被告胡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598号

  袁新荣:本院受理原告庄菊芬诉被告袁新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868号

  刘耀良:本院受理原告沈天阳与被告刘耀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8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垫付借款17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三十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966号 

  刘洪强: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966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刘洪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139号  陈剑儒:本院受理原告黄辉城与被告陈剑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剑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辉城货款92192.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剑儒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208号  张萍: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赤丹饰品商行与被告张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赤丹饰品商行(经营者:邵星星)货款263523.9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351号  吕小军:本院受理原告钟海叶与被告吕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835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吕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钟海叶货款75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吕小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756号  义乌市宏刚饰品厂(经营者:柯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何东明与被告李文科、义乌市宏刚饰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875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义乌市宏刚饰品厂(经营者:柯志刚)、李文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东明货款3285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宏刚饰品厂(经营者:柯志刚)、李文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885号  肖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施震翔与被告肖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888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肖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震翔货款7073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肖志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069号  王华河:本院受理原告唐国华与被告王华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90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华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国华货款17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华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183号  徐荟:本院受理原告吴仕院与被告徐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91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徐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仕院货款3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551号  费正道:本院受理原告林建辉与被告费正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955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费正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建辉货款14324.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费正道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706号  朱帆、许君:本院受理原告谢丹清与被告朱帆、许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970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朱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丹清货款22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2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丹清律师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谢丹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2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帆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816号  汪洋:本院受理原告徐定权与被告汪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2536元及赔偿利息损失167元(自2020年9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上午9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937号  孙宝国:本院受理原告李松龄与被告孙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1656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956号  仪征市启铭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长市森富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速锐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仪征市启铭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82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7号  东阳市正天红家具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正天红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正天红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25日止向东阳市正天红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甘溪东街汇豪名邸2幢1单元302浙江无双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0679389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1906号

  周局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90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001号 

  陈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陈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81.72元,利息818.65元,违约金1248.07元,合计7048.44元(上述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5月22日,之后继续按《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两项之和以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013号

  项鸿鹏: 本院受理原告江中明与项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277号 

  李冬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被告李冬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077.12元,利息1918.01元,违约金3872.72元,合计13867.85元(利息、违约金已计算至2020年6月9日,之后继续按《丰收贷记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但两项之和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3元,由被告李冬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徐义勤、余舍风:本院受理原告余志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裁定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于你们出门在外,无明确的地址和通讯联系方式,不能直接送达相关应诉文书。因此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马金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途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开化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0-11-17 2 2020年11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