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18日
(2020)浙0102民初3212号
陶武汉、钦莉玲、钦邵林: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10308号
朱琦: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10308号原告浙江信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雪波、朱琦、沈利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106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6民初10311号
朱琦:本院受理(2019)浙0106民初10311号原告张新勤诉被告郑雪波、朱琦、沈利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9)浙0106民初10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026号
李龙: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军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3日14时10分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1838号
张士军:原告陈彬彬与被告张士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754号
杜锁骏:本院对原告涂日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锁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涂日红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锁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涂日红公告费6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杜锁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13破9号之三
2018年10月15日,本院根据宁波市鄞州永生螺钉厂、宁波市鄞州诚琅电器配件厂(普通合伙)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恒尚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宁波恒尚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裁定宣告宁波恒尚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恒尚液晶支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执清1号
2020年11月2日,本院根据金胜群的申请,决定受理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并于2020年11月3日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担任金胜群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公职管理人。金胜群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15日前,向金胜群的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前街275号温州市华东公证处;联系人:林成丽;联系电话:0577-88926290、13695857810)申报债权。金胜群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胜群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浙0302民初4579号
陈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57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5217号
饶大划: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52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66号
2020年11月2日,本院依据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中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华宝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坚坚,阮雨奕,电话:13958810720,13967721551,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新区安阳路瑞丽华庭A5幢8楼)担任管理人。温州市华宝铜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市华宝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2月2日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市华宝铜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市华宝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市华宝铜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破60号
2020年10月28日,本院依据安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一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坚坚,阮雨奕,电话:13958810720,13967721551,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祥新区安阳路瑞丽华庭A5幢8楼)担任管理人。温州一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温州一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1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一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一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各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一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652号
赖才平、赖科权、黄锡连: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2609号
王仁武: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县兴亚眼镜配件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温州市佳荣眼镜有限公司、王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153号
王超怡、温州日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汇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超怡、温州日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日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汇众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超怡对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700元,由被告温州日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超怡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706号
黄红兰、汤东: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劲奇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兰、汤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151号
温州市博程汽车维修厂(普通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汇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博程汽车维修厂(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博程汽车维修厂(普通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汇众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027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707元,由被告温州市博程汽车维修厂(普通合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4007号
林光华、庄再孝、姚春美: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光华、庄再孝、姚春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250号
郑光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8227号
王信春、陈良英、王子萍: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0)浙0382民初8227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式裁判文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定于2021年3月2日09:00在本院小法庭(一)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破32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华夏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中科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财富中心1902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陈帆、江俐娴,联系电话:15501264581、18657775168),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浙江省龙港市海港路1180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776号
方强:本院受理原告李宗玉诉被告方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2598号
袁新荣:本院受理原告庄菊芬诉被告袁新荣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催4号
相关利益人: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00100041 31464653、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嘉兴银行秀水支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嘉兴市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8月12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依法作出(2020)浙0411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催5号
相关利益人: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00100041 23994263、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行及付款行嘉兴银行秀水支行、出票人即申请人、收款人建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7月17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依法作出(2020)浙0411民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中技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333号
李婷婷、李林荣、徐来英:本院受理原告钱虎良诉被告李婷婷、李林荣、徐来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民初3660号
王辉(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黄山村姚家山11号)、吴小燕(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黄山村姚家山11号):本院受理原告滕利坚诉被告王辉、吴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本案依法由田惠仙、人民陪审员赵俊、周政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4号
施云波:本院受理原告黄春艳为与被告施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956号
仪征市启铭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长市森富电子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速锐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三人仪征市启铭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182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4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020号
赵新海:本院受理原告赵儒志与被告赵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赵新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儒志借款本金216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以87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9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5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5日起算至2018年1月10日,以35000元(50000元-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1日起算至2018年2月15日止,以29000元(35000元-6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20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856元,由被告赵新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4612号
叶冬娟: 本院受理原告蔡友富与被告叶冬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确定:被告叶冬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蔡友 富欠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 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叶冬娟负担。自发出本 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 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