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19日
(2020)浙0723民初2734号
浙江景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舒利红与你公司、武义县鑫辉机械服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不能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4585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2806号
梅红辉、胡玉霜:本院受理原告何国栋诉被告梅红辉、胡玉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为294000元,之后仍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为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七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523号
张小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52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275号
骆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堂会诉被告骆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275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骆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堂会工资7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047号
张超超:原告倪海洋诉被告张超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超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倪海洋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按2020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偿付从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749号
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伟驰车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不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伟驰车料有限公司货款938538.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付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本案受理费6714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50元,合计7064元,由原告宁波市海曙伟驰车料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69元,被告浙江浦江力霸皇自行车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6545元、公告费350元。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999号
黄水金: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刚诉被告黄水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3450号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龙诉你、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法(2020)浙0802民初345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你与刘建华归还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8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4500元,诉讼费由你和刘建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人民法庭(航埠镇航江东路13-14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4794号
葛富军(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131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义、葛富军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卢义偿付全部本金29319.57元、利息3827.41元,合计人民币33146.98元及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判令被告葛富军对被告卢义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卢义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智慧、郑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21年2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催70号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7367979、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7367979、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0年11月1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开化县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余志顺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应为“徐义勤、余舍凤”,特此更正。
本报2020年11月4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陶巍巍诉被告杭州高格健身有限公司一案,案号应为“(2020)浙0106民初6654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