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20日
(2020)浙0723破25号
本院根据台州市新霸动力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2日指定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25日前,向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衢1号豪森智慧谷别墅2幢;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钱律师13868828301、王律师15058557342,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永金机械配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2月1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02号
王健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杏英诉被告王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王健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杏英货款2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王健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659号
杜根生:本院受理原告黄梅英诉被告杜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杜根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梅英货款计人民币8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50元,由被告杜根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01号
沈远:本院受理原告吴书强诉被告沈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沈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书强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1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武义县达臻耐火材料厂对被申请人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6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壶厅西路94号四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一珉;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
三、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8上年9:30,在磐安县玉山人民法庭(磐安县尖山镇同心街)召开。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7号
2020年7月1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第120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裁定宣告东阳市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83破17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必优特相册制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必优特相册制作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3月6日裁定宣告东阳市必优特相册制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必优特相册制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544号
邵宇扬:本院受理原告吴慧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802民初454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9176.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2543号
郑春、陈昌茂:本院受理原告徐小平与被告郑春、陈昌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825民初25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郑春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已归还利息900元);二、陈昌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0)浙0825民初2635号
陶玉其:本院受理原告沈炳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陶玉其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计8个月,为24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湖镇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24破8号之二
2020年8月26日,本院根据孙天琦的申请裁定受理仙居县果中果饮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止2020年11月12日,除管理人报酬外,本案已实际发生破产费用1214元,均尚未支付。债务人仙居县果中果饮品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仙居县果中果饮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仙居县果中果饮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裁定宣告仙居县果中果饮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仙居县果中果饮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