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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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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20日

  (2020)浙0102民初1866号 

  赵寅利:原告何施文诉被告赵寅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6178号

  范梅:本院受理原告李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367号

  福建鹭唯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吉林鹭唯食品有限公司、松原市风华农产品开发中心:本院受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福建鹭唯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吉林鹭唯食品有限公司、松原市风华农产品开发中心、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19号

  广州市志闻美延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志闻美延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奥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29号

  揭西县钱坑林洽展茶叶加工厂: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揭西县钱坑林洽展茶叶加工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39号

  唐文科-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8管区建龙路120号: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鲁班工具厂诉被告唐文科-湖南省邵东县工业品市场18管区建龙路120号、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47号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以希电器厂: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以希电器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49号

  莆田市若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若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751号

  王政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王政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58号

  项青:本院受理原告章永江诉被告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61号

  诸暨市景程针织厂: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诉被告诸暨市景程针织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71号

  广州市越秀区伟祺化妆品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伟祺化妆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73号

  广州利恒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利恒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2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932号

  深圳市祥尊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祥尊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935号

  广州嘉心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嘉心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580号

  浙江小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小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5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163号 

  郝志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0)浙0112民初2123号 

  陈建: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平诉被告陈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小平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陈建负担。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182民初2880号

  穆兴文:本院受理原告王章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1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2月22日14时在本院寿昌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3423号

  屠棘: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诉被告屠棘、张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3975号

  何克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270号

  吴仁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2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474号

  王建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527号

  胡克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5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4703号

  刘建光、汪振平:本院受理原告徐金峰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717号

  吴加武:本院受理原告苍南县旺润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5民初986号

  陈尔定:本院受理原告杨雪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外网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倪海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艳萍、吕子乒(若以上两人无法参加陪审,则有下列人员依次递补:吕建日、张思迎)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并定于2021年2月25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34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乐清市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乐清市鹏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电话:13868872611、18367721233)。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35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嘉倪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浙江嘉倪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电话:13868872611、18367721233)。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36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乐清市润达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乐清市润达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电话:13868872611、18367721233)。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3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华展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5日前,向浙江华展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505室;联系人:叶文潘、鲍建珍;联系电话:13868872611、18367721233)。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乐清市鑫源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3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建设大厦26层;邮编:325000;联系人:詹瑞丰、蔡晓洪;联系电话:18858879339、13515777857)。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下午14:30分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3610号

  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陆招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乐清市基石置业有限公司、陆招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1036号

  陈光华:原告虞新敏、陈传米与被告陈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83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陈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虞新敏、陈传米借款18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8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陈光华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龙港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3708号

  兴化市天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金久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天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11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6129号

  张海波:原告马海云与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6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海云借款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海波负担。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3070号 

  孙峰: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3070号原告胡静与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2797号 

  石林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倪飞飞与被告石林民、杨爱莉、石林芬、朱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返还借款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时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代理费2万元;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3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民初208号

  刘建川、潘晓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建川、潘晓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川、潘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代偿款33848.95元和保费2985.66元,合计款36834.61元;二、被告刘建川、潘晓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169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负担468元,由被告刘建川、潘晓华负担10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8770号

  王礼军:本院受理原告温瑞清为与被告王礼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123号

  厉官平:本院受理原告黄忠庆为与被告厉官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91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580号

  李孝强、李中波:本院受理原告华建峰为与被告李孝强、李中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9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836号

  吴小聪: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先科皮革商行为与被告吴小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9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193号

  刘正利:本院受理原告林佳鑫诉被告刘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刘正利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01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正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林佳鑫货款339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正利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738号

  宋振国: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明诉被告宋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宋振国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07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宋振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明货款49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宋振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811号

  黄刚: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顺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黄刚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08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黄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顺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240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8元,由被告黄刚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0-11-20 2 2020年11月2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