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见义勇为 还是自身过错?
法院的判决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通讯员 鲁拥民
本报讯 近日,为保护邻居财产而受伤的甲某终于放下了心里的一块石头。
2019年7月的一天,甲某发现其屋后乙某家的厨房冒烟,立即前往乙某家厨房准备救助。突然,厨房轰燃致甲某身上着火,导致其面颈部、四肢、后躯干等多处烧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事后,甲某要求乙某承担部分医疗费,但乙某不认可甲某见义勇为的行为,反而认为系甲某私自使用乙某家煤气导致烧伤。
甲某身心俱伤,一气之下将乙某起诉到淳安县法院。由于双方对事实争议较大,现场又无亲历人员。法院经过现场勘察、几次庭审、查阅相关笔录,发现乙某家人患有老年痴呆,事故发生前一个月曾有两次烧菜忘关煤气导致菜烧焦的情况;事故发生前几天乙某自己曾听到厨房煤气瓶皮管接头处有漏气声;平时换煤气桶时,乙某家常叫甲某帮忙更换等。
法院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及其他相关辅助证据,认为甲某陈述事发经过符合常理,根据民事证据高度概然性原则,对其陈述的事实予以认定。法院认为,甲某在发现他人财产有危险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冒风险前往救助,其实施的行为系保护他人财产不受损害,应属见义勇为行为,值得社会推崇,乙某应给予甲某适当补偿。双方上诉后,终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