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23日
(2019)浙0104民初8499号
杭州智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骥: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洪诉被告杭州智校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骥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4民初84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868号
郑利君、何贤樟: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贤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0891.01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6月30日为6200.17元;自2020年7月1日起,以40891.0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郑利君对被告何贤樟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贤樟、郑利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8元,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5元,由被告何贤樟、郑利君共同负担489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890号
邓元宝: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元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5522.02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19年10月31日为5702.69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35522.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邓元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9元,由被告邓元宝负担41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930号
宣利伟、金蔚: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7472.56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19年11月30日为15634.3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67472.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金蔚对被告宣利伟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宣利伟、金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91元,由被告宣利伟、金蔚共同负担937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931号
何灵江、宋梦丹: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灵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7342.69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19年11月30日为15645.95元;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6734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宋梦丹对被告何灵江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灵江、宋梦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6元,由被告何灵江、宋梦丹共同负担937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2935号
史进福: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9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进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3020.47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19年11月30日为14641.76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63020.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史进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32元,由被告史进福负担871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103号
刘凤威:本院受理(2020)浙0212民初14103号原告毛识瑾与被告刘凤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书面审理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李勤独任审理,定于2021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603破61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支行申请,裁定受理绍兴县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为绍兴县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县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24日前,向绍兴县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23楼;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刘碧岩;联系电话:1575759591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县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县优耐特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7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8478号
张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义支行诉被告张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739号
秦以明、赵覃兵: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7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3743号
文鹏、张小锁: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3639号
张林根: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少林与被告张林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727号
郑祥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市支行与被告陈佩、李赛丽、郑祥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7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24民初2415号
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富丽华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康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明买卖合同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134392元;2、立即支付逾期利息损失5107元(自2020年5月30日暂算至2020年7月7日,暂计38天,应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以134392元为计算的基数、以每日千分之一计算);3、支付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在本公告发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447号
沈国强,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郭店村双坟头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506104057。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其妹与被告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4133号
潘连娥:本院受理原告王锡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诉讼事项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莫干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13-2号
2020年8月6日,本院根据金华鑫通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天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天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零,债务人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天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天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裁定宣告金华市天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天合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24-1号
本院根据邱基华的申请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金华智诚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2日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金华智诚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金华智诚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1月5日前,向金华智诚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西路381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A座505办公室;联系人:李律师;联系电话:13116736667)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9时至16时3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智诚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智诚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19日(星期二)9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3492号
陈红旗: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凌超饰品厂与被告陈红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349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红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凌超饰品厂(经营者:杨晓明)货款694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元,由被告陈红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0147号
张怡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怡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怡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义乌阿曼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并返还双倍定金不足部分的99200元,共计1592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4735号
刘震宇:本院受理原告方霞与被告刘震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7069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2017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5323号
黎平发:本院受理原告刘正滨与被告黎平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113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9261号
义乌市成皿进出口有限公司、盛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航娟办公用品商行与被告义乌市成皿进出口有限公司、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92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驳回原告义乌市航娟办公用品商行(经营者:吴航)的起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681号
衢州市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文勇、赵昌满诉被告衢州市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原告袁文勇、赵昌满与被告衢州市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限被告衢州市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袁文勇、赵昌满施工订金50000元,并支付实际损失4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262号
戴征畅: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518号
葛波:本院受理原告周新山诉被告葛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522号
罗仙钗:本院受理原告王栋栋诉被告罗仙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214号
天台奚娜娜服饰店(个体经营者:奚娜娜):本院受理原告尚微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单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尚微货款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你单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622840036767164936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营业中心)。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4破17号之一
本院根据台州科泰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8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2月17日前向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楼;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0576-85127561、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仙居县炜鸣玻璃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出席会议。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