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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督促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

  通讯员 林玉堂 

  本报讯 早在今年3月,苍南县检察院对2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泼和王某巧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其二人一直未交纳渔业生态修复补偿金,破坏的生态环境未得到修复,该院第五检察部干警发现此线索后,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对二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交纳渔业生态修复金。

  2019年6月,刘某泼和王某巧明知在禁渔期内,却在苍南县境内一河沟内使用电鱼设备电鱼,共电得鲫鱼85条,重量10.68千克。苍南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认为,二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对二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二人非法电鱼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破坏,根据海洋渔业法相关规定,应由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其交纳修复金用于修复生态环境。

  收到检察建议后,苍南县农业农村局积极履职,对二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二人交纳渔业生态修复补偿金8000元。

  近年来,苍南县检察院通过“刑事司法+行政处罚+生态修复”三位一体方式,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渔业修复金,使得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更好的修复补偿,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4 检察督促交纳生态修复补偿金 2020-11-24 2 2020年11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