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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破产民事和解案 实现多方共赢

  通讯员 叶旭耀 黄觉晓 

  本报讯 日前,青田县法院立足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引导债务企业天宇合作社、次债务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金一与债权人青田农商行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金一代债务企业天宇合作社分期向青田农商行履行付款义务。此举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使企业主获得缓冲期,将精力重新投入生产经营。

  此前,因生产经营需要,青田天宇合作社向青田农商行贷了一笔资金,然而因经营不善,前者无力偿还该笔贷款。青田农商行就向县法院申请对合作社进行破产清算。

  据了解,该案是丽水首例在破产程序中因达成民事和解终结破产程序的案件。以往,对于暂时陷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普遍的做法是对其采用破产和解或者破产重整程序,但该两项程序存在时间长、程序繁琐以及在破产宣告后不能适用的特性。如今,青田县法院在解读企业破产法基础上,首次在破产案件中适用民事和解程序,敦促债务企业的次债务人加入调解。

  目前该破产案件已经结案,次债务人金一已经代债务企业天宇合作社支付65000元,并支付所有剩余破产费。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4 办结破产民事和解案 实现多方共赢 2020-11-25 2 2020年11月2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