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年11月25日
(2020)浙0102民初2798号 王爱莲、李永福、杭州赞成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大道支行诉被告王爱莲、李永福、杭州赞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2798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2699号 宋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余国进与被告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余国进借款本金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473号 田丽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967号 杨善溪、郑云凤: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6967号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291号 黄刚: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028号 杭州和讯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迈佳工具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11: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7161号 吴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台山运输有限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688号
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本院受理原告黄佳琪诉被告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浦沿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17号
义乌市清夕油画厂: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博艺佳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清夕油画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56号
乐清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艾迈斯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康讯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906号
浙江时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佳骏诉被告浙江时与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931号
方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诉被告方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933号
广州璟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璟鑫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2月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920号
肖建强、董丽青∶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建强、董丽青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9日上午9时0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47号
余德荣∶本院受理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余德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4884号
蒋达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嘉鑫诉被告蒋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日和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2月09日上午10时0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破62号之二
2020年11月11日,本院根据徐福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米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19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温州米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温州米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5层;联系人:王叶苗、谢海秋;联系电话:18106765800、8899686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米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米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1月8日下午14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米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8920号
陈坤:本院受理原告杨惠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1日14时30分在西郊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800号 夏银妹: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夏银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前调解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新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浙江飞雷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温州分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高冲、邵智康;联系电话:13676736752、13515878089;传真:0577-8898310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10:0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乐清奥峰标准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温州分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高冲、邵智康;联系电话:13676736752、13515878089;传真:0577-8898310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3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裁定受理乐清市登云工艺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温州分所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17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室;邮编:325000;联系人:高冲、邵智康;联系电话:13676736752、13515878089;传真:0577-88983100)。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24日上午9:0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34号
本院在执行(2017)浙070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中,发现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05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826234428。
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欧尚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5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40号
本院在(2019)浙0702执966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至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受理浙江至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1701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958456700(刘军平)。
浙江至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至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2月26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至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5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39-1号
本院在(2011)金婺执民字第685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万昌物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0年1l月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万昌物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浙江省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层;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646795276。
金华市万昌物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万昌物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1月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金华市万昌物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59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义乌东起包装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义乌东起包装盒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义乌东起包装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向义乌东起包装盒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A6幢25楼浙江明达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张洁,联系方式:15057998787。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东起包装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东起包装盒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10时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62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义乌市意豪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义乌市意豪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万达广场SOHO.B座32层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余进,联系方式:1845797699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意豪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意豪工艺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破58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为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2月28日前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春晗路111号第八层浙江至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义乌分所,联系人:李俊飞,电话:15057960865。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妤薇饰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191号
周旭东、陈惠玲:本院受理原告袁金平与被告周旭东、陈惠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65913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1、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3月9日上午10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23号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裁定受理东阳聚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聚和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联系,其没有提供印章、账册、文书等任何资料,而其他股东、财务等主要高管均无法联系。同时,经管理人查询,债务人也无任何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裁定宣告东阳聚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聚和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3号
金华市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金华市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向金华市春风十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15158956813)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52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大器红木家具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大器红木家具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向东阳市大器红木家具厂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报社大楼9-11楼,联系电话:0579-86691532、1885796082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1月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51号
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11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向浙江舜禹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邮政编码:322100;联系电话:0579-8662843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